参加婚宴饮酒过多,同事送醉酒者回家休息,醉酒者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醉酒者家属将送行同事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责任赔偿25万余元,法院该如何判?
案情简介
艾某与朱某、阿某、喇某、刘某、候某均系同一单位同事。2022年5月15日13时30分,朱某为女儿举办婚礼设宴,艾某参加婚宴与阿某、喇某、刘某、候某等10余人同坐一桌。婚宴过程中,众人自行饮酒,未发生劝酒、斗酒行为。当日下午16时左右婚宴结束,因艾某醉酒,阿某、喇某、刘某、候某送其回家。
艾某家中无人,阿某电话通知其妻巴某告知艾某醉酒情况,并按巴某要求将艾某放在居民楼前简易床上后离开。巴某未能及时回家照料,直至19时40分许周围群众发现艾某躺着不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艾某因心脏骤停死亡,遂拨打110报警。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巴某将阿某、喇某、刘某、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57170.7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情谊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尽到法律规定或者社会生活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从而造成损害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情谊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本案中,阿某、喇某、刘某、候某作为艾某的同事,见其醉酒,基于同事情谊送其回家,属情谊行为,四人主观上难以预见艾某的死亡结果,客观上也将艾某送至楼下休息,并及时通知其妻告知醉酒情况,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合理必要注意义务,不应对该情谊行为人过于苛责。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谐友善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阿某、喇某、刘某、候某四人的送行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巴某要求阿某、喇某、刘某、候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睦邻友好、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
本案二审过程中,法官从法律、人情、道义的角度,积极对巴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让其认识到诉讼主张应当合法、合理、合情。同时,阿某、喇某、刘某、候某表示,基于同事情谊、尊重生命愿意补偿,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阿某、喇某、刘某、候某自愿补偿巴某10000元。本案最终达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矛盾实质性化解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情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好意施惠”,在实践中通常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行为,另一方接受帮助或实际收益。但现实中事物往往不能按照行为人的预想方向发展,有时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更有甚者,在受助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侵权之债,引发诉讼。
故有必要厘清情谊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即情谊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只有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尽到法律规定,或者社会生活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从而造成损害事实,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情谊行为人已尽到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应认定助人者不承担责任,为助人者免除后顾之忧,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活动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中国普法
初审:王聪俐
复审:崔瀚文
终审:赵宇




![[话筒] [话筒]](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huatong_org.png)
![[话筒] [话筒]](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huatong_org.png)
![[话筒] [话筒]](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huatong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话筒] [话筒]](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huatong_org.png)
![[话筒] [话筒]](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huatong_org.png)
![[话筒] [话筒]](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huatong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
![[赞] [赞]](https://n.sinaimg.cn/commnet/2018new_zan_org.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