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万策
车辆租赁为出行提供便利,但租赁期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常常引发纠纷。租车不是“一租了之”,用车更非“一开了之”。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租车纠纷案件,围绕承租人、出租方各自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事故处理要点,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为您梳理风险点与应对建议。
基本案情
张某租用王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乘客赵某九级伤残。经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的车辆仅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赵某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出租时也未将此事告知张某,存在过错;张某租车时未查验保险情况,亦有过错,最终,经法院释法明理后,原被告达成和解。
承租人需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因自身驾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租车前需确认承租车辆的保险情况。
出租方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车辆时,出租方要确认承租人具备有效驾驶资格,保证出租车辆车况完好、保险齐全。发生事故后,及时留存事故证据、维修票据、沟通记录,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将未投保交强险或保险已过期的车辆对外出租,出租方可能因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1、租车时仔细阅读租车合同条款
签订租车合同时,务必看清车辆损坏、事故赔偿、保险理赔、违约责任等约定。看清免责条款,明确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2、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隐瞒不报。及时报警固定事故责任,同步报保险,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双方损失。
3、事故发生后不要消极逃避纠纷
发生纠纷后,不要采取拒接电话、拒收文书、回避沟通的方式应对。消极应诉、逃避诉讼,并不会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可以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完成送达,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后,仍需要履行相应义务,拒不履行还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契约精神是民事活动的基础。无论是租车、用车,都应当恪守诚信,遇到矛盾积极沟通协商。如协商无法解决,要善用法律途径化解纠纷,切莫逃避责任。诚信租车、规范用车、理性解纷,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