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此前,滑雪初学者甲某在某滑雪场滑行时误入中级雪道。期间,因在滑雪过程中操作不当,甲某无法控制自己,撞到了同在滑雪的乙某,导致乙某受伤,并住院治疗。后乙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甲某和该滑雪场诉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受案后,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龙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双方各执己见。甲某认为,乙某是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起责任,自己虽然对致其受伤一事有责任,但不应该负全部责任。滑雪场负责人则表示,滑雪场仅提供场地,对于乙某受伤一事并无责任,也无法预判出现此类事故,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甲某在不具备进入中级雪道滑雪经验及滑雪技巧的情况下进入中级雪道滑雪,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甲某因自身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乙某受伤,为直接侵权人,应对乙某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滑雪场负责人有义务保障滑雪者的安全,即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降低或者避免潜在风险,应在醒目的位置对滑雪初学者进入中、高级雪道进行警示、提示,而该滑雪场并无此类提示。因此,滑雪场对于乙某受伤一事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需结合场所性质、风险等级及行业标准综合判断。经营者是否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是否及时消除隐患、是否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等,均为衡量义务履行的关键因素。若经营者已采取符合行业惯例的预防措施,且损害是因为不可预见的第三突发行为所致,则其责任可能被限缩甚至免除;反之,若存在明显管理疏漏,则需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补充责任。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