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泰安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的通告
《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7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现将泰安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名录通告如下:
禁养烈性犬主要品种:1.马士提夫犬,2.俄罗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那不勒斯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西班牙加纳利犬,7.日本土佐犬,8.雪达猎犬,9.波音达猎犬,10.寻血猎犬,11.牛头梗,12.大丹犬,13.苏俄牧羊犬,14.拳师犬,15.大白熊犬,16.纽芬兰犬,17.比特犬,18.圣伯纳犬,19.伯恩山犬,20.灵缇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藏獒犬,23.德国牧羊犬,24.威玛犬,25.多伯曼犬,26.阿根廷犬,27.可蒙犬,28.法国狼犬,29.大髯犬,30.马雷马犬,31.比利猎犬,32.阿富汗猎犬,33.爱尔兰猎狼犬,34.兰西尔犬,35.大蓝加斯科涅猎犬,3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37.埃什特雷拉山地犬,38.捷克福斯克犬,39.拿波里獒犬,40.斗牛獒犬,41.斯皮诺犬,42.罗德西亚背脊犬,43.比利牛斯獒犬,44.贝林登梗,45.边境梗,46.凯利蓝梗,47.美国斯塔福梗,48.沙克犬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只。
本名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泰安市畜牧兽医局
泰安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6日
4月24日
泰安市刚刚召开《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泰安将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需植入电子标识;同时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携犬出户时,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要佩戴犬牌等。
《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未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或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未拴养、圈养或者未按照规定携犬外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犬只登记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临时禁入区域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列入泰安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住宅楼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办法》共6章3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1
明确适用范围和分区管理制度。为对全市养犬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设定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结合社会治理能力和管理实际的需要,实行了分区管理,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当前确定的重点管理区的范围是:泰安主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泰新高速公路以北,莱泰高速公路与泰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延伸至明堂路以西,环山路以南;副城区G3高速公路以东,一天门大街以北,京沪铁路以西,泰新高速公路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前面的养犬重点管理区予以调整。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特有的制度主要是:1.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植入电子标识;2.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3.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4.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5.携犬出户时,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要佩戴犬牌等。
2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3
明确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为了加强狂犬病的预防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养犬实行免疫制度,并明确了犬只接受免疫的时限要求。
4
明确养犬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了养犬和携犬出户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犬只禁入区域,同时为照顾盲人、残疾人、病患者,规定了例外情形;规定了放弃养犬、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置措施;并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对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也作了具体规定。
5
《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养犬管理需要设立或者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并鼓励和支持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收养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被收容犬只的领回和领养的相关要求。
6
明确养犬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办法》坚持宽严适度原则,对不依法、不规范、不文明养犬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对未免疫、未登记、饲养销售烈性犬、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未佩戴犬牌、未按规定牵引、未即时清除犬粪及在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饲养烈性犬、养犬未登记,携犬进入禁入区域以及遛犬未佩戴犬牌的违法养犬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引、未即时清除犬粪以及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违法养犬行为;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违法养犬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销售烈性犬等违法经营活动。
关于已经饲养的禁养烈性犬的处置问题。《办法》正式实施前的阶段,即2020年7月1日前,请在重点管理区或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已经饲养烈性犬的养犬人自行妥善处置犬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