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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公布
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
因编制虚假材料等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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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
当事人:山东广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
地址:泰安市灵山大街中段路北九州家园B1段营业楼4层13号
主要负责人:徐晓明
当事人:徐晓明
身份证件号码:37098219860106XXXX
职务: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材料
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一是通过虚构财务事项、发放职工薪酬套取费用;二是编制虚假财务事项。
时任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负责人徐晓明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财务凭证、资金流水明细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
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时任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负责人徐晓明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手续费结算清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限制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给予徐晓明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问题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停业整顿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给予徐晓明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广华保险代理泰安分公司停业整顿6个月,给予徐晓明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