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侵犯知识产权
不仅罚款还会被吊销相关许可证
《电子商务法》进一步修改
一起看看↓↓↓
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
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将第四十三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修改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增加了两款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意在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
在第八十四条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公众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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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
地址:wjsgfc@samr.gov.cn
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信函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邮政编码:100820
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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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张三”们,你们怕了没?
编辑: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