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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新规丨西安市发布《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租赁新规丨西安市发布《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2021年06月12日 23:32 新浪网 作者 房天下

  2020年以来,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2021年全国两会均提到租购并举,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2020年7月,西安市成功入选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之后《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出台,规定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租赁交易资金收付进行监管。

  2020年11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三年新增租赁住房不低于12万套(间)的总体建设目标。

  2021年2月,西安市住建局与财政局发布《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明确新建、改建、盘活等租赁房源筹集以及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奖补标准。

  2021年3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内(不含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蓝田县、周至县、航空基地)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按照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的5%或10%设定企业自持租赁住房面积,当地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也可转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

  6月11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我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规划设计、土地供应、建设管理、权属登记等内容。其中关于新建租赁住房中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房源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自持类土地供应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临潼、高陵、阎良、蓝田、周至、 航空基地)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按照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的5%或10%设定企业自持租赁住房面积,当地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也可转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

  项目设计

  (1)配竞租赁住房均为成套住宅,应与项目商品住房同设计、同规划、同配套、同建设、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的,必须在首期配建租赁住房;

  (2)科学配置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和停车位等配套设施,配竞租赁住房人均配建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不得在配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措施,确保配建租赁住房共享小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装修标准

  (1)配竞租赁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建设标准应与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2)商品房装修后交付的,配竟租赁住房的户内装饰装修标准应与商品住房保持一致;非装修后交付的,配竞租赁住房的户内装饰装修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鼓励配建租赁住房的户内装饰装修采用装配式装修技术。

  租金监管

  按照《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市建发〔2020〕94号)要求,新建租赁住房,租赁运营期内,租金应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管理。

  自持类户型标准

  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 90平方米。

  自持类建设原则

  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整幢或整个单元方式集中配建,不足整单元的,按由低至高的顺序提供房源,建设进度不得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商品住房。

  自持年限与销售价格

  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方案中限定的房价仅针对地块中非自持商品住房部分,企业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不低于10年,自持期满后,租赁住房可上市交易,按上市当年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持类违约责任

  商品住房配竞企业未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建设合同》要求建设租赁住房,或存在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行为的,区 、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视情况轻重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此外,《细则》还对新出让土地建设自有闲置或低效土地建设工业园区配套等新建方式以及非住宅用房改建存量住房盘活等方式筹集房源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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