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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大数据“杀熟”,既是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颜宇丹:大数据“杀熟”,既是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年06月23日 15:47 新浪网 作者 房天下

  (深圳电台先锋898新闻频率   讯)经常使用某个APP,却发现自己下单购物或者预订酒店机票的价格比新用户更贵,悲从中来。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确提出予以重罚,《征求意见稿》也为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划下红线。

  长期以来,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并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原则。其中“最小必要”是指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IT从业人士 戴先生:

  “现在互联网上部分APP,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和使用数据上,没有的严格的法律条款去约束,这让我们都非常的担心。如果有了这样的立法,更有利的法律武器去抵触这些不良的行为。另外一方面,就是说从我们这些it从业或者是管理的很多这种信息化的系统,对我们的日常的处理个人信息有章可循也是有好处的。”

  大数据杀熟是指企业分析和预测消费者大数据,对不同对象收取不同价格的价格歧视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主任颜宇丹律师认为,企业对消费者杀熟,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数据权益,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当企业滥用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不当经营时,该等行为既是侵权行为,同时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主任 颜宇丹律师:

  “《征求意见稿》确立的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或者利用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还细化了违规处理数据的法律责任,根据企业违法情节程度配置,以不同比例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比例与责权利相一致原则的有力体现,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数据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现实中,数据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受侵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其数据权益被侵犯,即便察觉,由于取证难,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等原因,难以实现有效维权。为缓解当前数据维权艰难的现状,《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者非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黄亚英:

  “国家现在层面也在加强这方面立法,但是我们作为地方立法,还是有着先行先试的这样一个示范效应,而且我注意到里边有很多的提法,概念还是很新的,但是我们说因为国家也在制定这方面的东西,所以我们深圳的先行先试为国家探路,有它的很好的作用和意义。总而言之,我们这个条例它是一个管理法规,属于行政立法,我们还希望更多的在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大保护力度。”

  记者: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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