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永安一男子与母亲“线上线下”共同经营违法生意,双双获刑!

永安一男子与母亲“线上线下”共同经营违法生意,双双获刑!
2021年07月31日 19:17 新浪网 作者 新浪福建三明频道

  三明中院、永安法院7月30日讯】网络信息时代,一部手机,一处货源,就可以做“微商”生意,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经营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日前,永安一名“微商”青年,不但利用网络违法经商,还与母亲“线上线下”共同经营,最终两人均锒铛入狱!

  案情介绍

  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开始接触“微商”行业并售卖电子烟,此后进货商就将其拉入售卖国内卷烟和境外卷烟的微信群。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母亲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通过网络向广西、云南、漳州等地的卖家收购卷烟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利用手机微信等向卖家收购卷烟,并联系买家进行售卖等;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食杂店内,为刘某某进行卷烟的快递收发,并将部分卷烟进行零售。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先后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于次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6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的各类卷烟进行扣押。

  

  

  

  

  二被告人指认涉案卷烟

  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公安机关依法送检的部分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部分卷烟为真品卷烟。经永安市烟草专卖局统计,依法扣押的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其中假冒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经公安机关统计,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微邮付收取销售卷烟款共计人民币60.2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评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6万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各类卷烟、快递面单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