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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拖欠工资最高罚10万元

【新规速递】《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拖欠工资最高罚10万元
2019年08月23日 18:07 新浪网 作者 云南法制报

  近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威解读《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加大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和2004年出台的《条例》相比,修改了26条,删除了8条,新增加了13条。其中,新《条例》调整范围扩大了,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加大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起来。

  哪些收入才算工资?新《条例》明确,劳动者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组成。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以其他实物代替。

  但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及其他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则被明确为不属于工资范畴。简单来看,工资与非工资区别的关键即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发放金额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资?据了解,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对工资金额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则应该参照本单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清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劳动者工资;且须一次性结清。如有违反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等情形,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建设领域是拖欠工资的高发领域。新《条例》明确,昆明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并将人工费足额拨付到专户。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方可注销。工资专用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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