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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名家谈】民法典合同编:完善合同解除 维护公平诚信

【民法典名家谈】民法典合同编:完善合同解除 维护公平诚信
2020年07月02日 19:12 新浪网 作者 云南法制报

  本期嘉宾

  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专职副会

  长、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忠龙

【民法典名家谈】民法典合同编:完善合同解除 维护公平诚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四级法官助理 孙鹏

【民法典名家谈】民法典合同编:完善合同解除 维护公平诚信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常见的就是合同,在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合同编共526条,几乎占了整部法典的半壁江山,其地位和重要性可见一斑。但以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合同僵局情况下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争议不断。此次推出的民法典合同编对这些问题都做了积极回应,其对合同解除的优化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更加明确

  在理论上,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有个重要特点是有除斥期间。简言之,即有权利行使期限,过期不行使,权利消灭。但以往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导致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此问题争论不休。后来,很多法院就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的规定,进行裁判。民法典第564条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把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直接确定为一年,这样既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也有利于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稳定市场交易秩序。

  合同解除的方式更加具体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第一,该条不仅保留了通知解除合同这一方式,即在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就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此外,民法典还增设了通知解除的“宽限期”制度,即所谓先礼后兵,若对方在通知方给予的“宽限期”内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债务的,则合同到期自动解除,这更有利于合同主体之间人性化地协商合同履行及解除问题。第二,对于合同解除的异议问题,这次民法典调整了原有仅赋予对方享有异议权的规定,明确对于合同解除的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样更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开诚布公地解决合同解除问题,避免矛盾激化。第三,民法典第565条还增加了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的方式,这让当事人多了一种选择,有利于当事人选择最高效、最合理的方式解决此类争端。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更加明晰

  民法典出台之间,就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能否并存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后,非违约方能否依据原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裁判观点不统一,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有的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自然不能使用,仅可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有的则对《合同法》第98条作扩大解释,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适用违约责任条款。对于这一实践中非常常见且极具争议的问题,民法典第566条明确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在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有效回应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更有利于调整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

  总而言之,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规则的完善和优化,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及时清理不良交易关系,促进我国市场交易秩序良性、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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