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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打点关系……大理一派出所所长获刑

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打点关系……大理一派出所所长获刑
2020年10月23日 17:38 新浪网 作者 云南法制报

  现年39岁的祥云县公安局刘厂派出所原所长李朝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近日,漾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朝云有期徒刑六年。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朝云在祥云县公安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包庇、纵容以李某丙、李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徇私枉法

  2011年7月至2016年8月5日,李某乙(“7.27”首犯)的岳父胡某某在祥云县一会所组织多名女性卖淫490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胡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李朝云受李某乙所托,向胡某某案审判长吴某某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欲使胡某某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胡某某被逮捕后,李某乙请李朝云、韩某甲(祥云县人民法院原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祥云县司法局副局长,另案处理)到李某乙办公室,共同商议如何为胡某某从轻减轻处罚。韩某乙出主义说,如果胡某某具备立功条件可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当天,身为祥云县公安局刘厂派出所所长的李朝云将警方已经掌握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信息告诉李某乙,随后李某乙安排手下人员收集了另外几名吸毒贩毒人员的信息,通过杨某甲(祥云县看守所原所长,另案处理)将赵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的信息传递给羁押在祥云县看守所的胡某某。之后,李朝云在明知胡某某检举揭发是虚假立功的情况下,仍积极协助一派出所所长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抓获毒贩赵某某,并将警方之前已掌握赵某某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证据(2份笔录)提供给派出所张某甲等人,随后又积极协助张某甲等人去抓捕胡某某检举揭发的其他毒贩,当晚抓捕结束后,李某乙宴请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共进晚餐。之后,李某乙请李朝云催促张某甲抓紧时间为胡某某出具检举揭发立功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祥云县人民法院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胡某某检举揭发赵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的立功证据,认定胡某某为一般立功,对胡某某从轻处罚,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8年至2018年间,祥云县人李某丙、李某乙纠结韩某乙、李某丁、段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共119人,组成以李某丙、李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强买强卖、垄断市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为非作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祥云县和大理州境内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偷税等20余类犯罪,共作案106起,长期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通过李朝云说情、打招呼得到从轻减轻或未受刑事追究的郭某甲、段某某、韩某乙均成长为“7.27”黑社会性质组织重要骨干。

  01

  为“7.27”黑社会性质组织之“5.30”案主犯郭某甲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打点关系——

  2015年5月30日,李某丙、李某乙为牟取集团非法利益,安排小弟罗某某、郭某乙等人前往松树林拉走非法开采煤矿的电机、电镐等物品过程中,与被害人环某某等人起纠纷后被环某某邀约的8人将郭某乙等人打伤,郭某甲为报复环某某等人,邀约罗某某、杨某乙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用大刀、长矛在公共场所将躲在车上的环某某刺死,郭某甲外逃后不久,被李某乙劝回投案自首,祥云县公安局以郭某甲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恶势力团伙犯罪”定性,以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13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

  该案中,李朝云受李某乙所托,为使李某乙手下、“7.27”骨干成员郭某甲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打点关系。案发当天,李朝云向事发地的民警高某甲探听案情,随后,李某乙从外地赶回祥云找李朝云咨询郭某甲可能会被判处的情况,李朝云根据经验告诉李某乙可能判处15-20年,不会判死刑。案发后郭某甲在逃,为方便对郭某甲案的沟通联系等事宜,李某乙专门购买手机2部,李某乙、李朝云各持一部,李某乙、李朝云用这2部手机专门进行沟通联系。期间,李朝云将郭某甲不会判死刑的分析通过李某乙告诉郭某甲。在案件侦查阶段,李某乙与郭某甲商量好投案事宜后,2016年6月4日郭某甲到派出所投案,并对办案民警说是李朝云叫来投案的,李朝云也和该派出所刑警中队负责人熊某甲说过其一朋友(即郭某甲)前往投案。案件主办人马某甲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时由于不清楚郭某甲的归案情况,询问李朝云关于郭某甲归案的相关情况并出具了《归案情况说明》。其间,李某乙授意李朝云到邹某某(李某乙手下,出纳)处拿钱物打点关系。案件到审判阶段,通过县法院法官韩某甲的关系,李朝云与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某某和郭某甲案主审法官高某乙取得联系,向高某乙说情打招呼,并多次送给高某乙烟酒、菌子等物品,为郭某甲从轻减轻处罚打点关系。高某乙接受说情打招呼、收受礼品后,表示可以帮忙从轻处罚,并在判决结果确定后,将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结果暗示李朝云,李朝云及时转告了李某乙,郭某甲未提出上诉。“7.27”案发后,该案因漏罪、漏人被重侦、重审,祥云县公安局以郭某甲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并取名为“5.30”案。

  02

  为“7.27”黑社会性质组织重要骨干段某某说情打招呼、打点关系、传递信息——

  2011年1月22日,段某某的兄弟与他人发生纠纷,段某某便邀约多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帮其兄弟出气殴打他人,将2人打伤。次日,段某某因其女友与张某乙感情纠葛,在电话里与张某某发生冲突后,双方约架,段某某便邀约多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将张某乙殴打致轻伤,该案一派出所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上述两件案件发生后,李朝云从时任一派出所民警陈某甲处获知段某某上述案件未了结的消息,便在李某乙办公室,将这一情况主动告诉段某某和李某乙,传递信息,随后主动打电话给陈某某替段某某说情打招呼,请陈某某对段某某从轻从宽处理,并安排段某某到派出所投案,随后段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并赔偿受害人损失之后,派出所对这两起案件作调解处理,未追究段某某刑事责任。

  段某某为追回其父被盗的摩托车,于2016年3月1日邀约多人殴打梁某某、雷某某,逼迫告知偷车人员线索,致二人中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2016年3月7日,段某某因同样事由又邀约多人殴打马某乙,随后将其带到派出所,马某乙在派出所10余小时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被送到县医院治疗,因脾脏破裂、胸腔大出血,马某乙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在审判阶段,李朝云受李某乙所托,为帮助段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某乙说情打招呼、请吃饭、并送给高某乙酒、菌子等物品,但高某乙以其不是该案主审法官,未接受李朝云请托。

  03

  为“7.27”黑社会性质组织重要骨干韩某乙故意伤害案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2002年3月,与宝某某有积怨的罗某甲与家人密谋雇人殴打宝某某,后罗某甲之子罗某乙雇得杨某丙,杨某丙邀约韩某乙、张某某等人对宝某某实施殴打致其重伤。2002年3月16日,祥云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杨某丙、张某丙等人相继归案并被判处徒刑,韩某乙在逃。2014年4月25日,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期间韩某乙曾于2009年12月23日与杨某丁发生纠纷后将杨某丁殴打致轻伤,2010年4月14日,韩某乙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该案审判期间,李朝云受李某乙所托,向该案审判长韩某甲打探如何为韩某乙从轻减轻处罚,韩某甲表态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李朝云向韩某甲说情打招呼,询问韩某甲关于韩某乙判处缓刑的事宜,韩某甲表示自己做不了主,要疏通院领导,后李某乙去打点相关领导。在李某乙、李朝云、韩某甲等人的共同作用下,韩某乙最终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后韩某乙及其团伙又组织、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作案多起:1.金港聚众斗殴案;2.熊某乙、张某丙、李某戊等人聚众斗殴案;3.杨某戊等人抢劫杨某己、赵某某;4.张某丁等人非法拘禁夏某某案;5.张某丁、熊某乙、周某甲、陈某乙非法拘禁韩某丙案;6.张某丁非法拘禁张某戊案;7.张某丁、张某丙等人敲诈勒索詹某某案;8.熊某乙、王某甲敲诈勒索某KTV案;9.杨某庚、尚某某敲诈勒索某KTV案;10.熊某乙敲诈勒索某KTV案;11.张某丁等人寻衅滋事某KTV案;12.张某丁、靳某寻衅滋事(下关非法讨债)案;13.曹某某等人参与开设赌场案;14.陈某乙参与开设赌场案等一系列案件,韩某乙最终成长为“7.27”黑社会组织重要骨干、李某乙“四大护法”之首,逞勇好斗、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04

  为“7.27”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邹某某、刘某某等人抢劫夏某某案(以下简称夏某某被抢案)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致使邹某某、刘某某未受到处罚——

  2016年4月20日,夏某某户办客事,杨某某请邹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夏某某家讨要夏某某欠杨某辛的赌债24万元。客事结束后,邹某某、刘某某将夏某某户所收到的礼金9.1万元强行抢走。2016年6月21日,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祥云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后祥云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2日对邹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抢劫案立案侦查。

  该案发生后,因李朝云与李某乙、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特殊关系,加之受李某乙所托,为使邹某某、刘某某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李朝云便向某派出所副所长李某己说情打招呼,并安排辅警杨某壬关注该案,有情况向其报告。杨某壬在获知该案将刑事立案、抓捕相关涉案人员的情况后告知李朝云,李朝云又将这一情况告知李某乙,通风报信,随后李某乙打点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未追究邹某某、刘某某等涉案人的刑事责任,有案不查。

  此后该案不了了之,邹某某、刘某某等人逍遥法外,之后又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作案多起:(1)李某乙、李某、李某丁、韩某乙等人与朱某某等人双方聚众斗殴案;(2)杨某癸、李某辛、刘某某、许某某参与李某戊聚众斗殴案;(3)邹某某、钱某甲、钱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李某乙、李某庚、韩某乙、李某丁、张某己等人金港聚众斗殴案;(5)李某乙、邹某某、钱某乙、钱某甲高利转贷案;(6)李某壬等人被李某乙、杨某子敲诈勒索案;(7)李某丁等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成某某);(8)李某乙、李泉庚、韩某乙、李某丁、张某己等人金港聚众斗殴案;(9)李某丁等人聚众斗殴案等。直到“7.27”案发后,邹某某、刘某某等涉案人员才被抓捕归案,邹某某、刘某某成长为“7.2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为非作恶,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朝云身为人民警察,先后利用基层派出所民警、指导员、所长的职务便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朝云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朝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朝云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经漾濞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朝云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编辑:孙本梁

  制作:戴函晋

  审核:周菲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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