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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30年十大典型案例,首例就在岳阳

湖南高院发布30年十大典型案例,首例就在岳阳
2020年09月29日 16:36 新浪网 作者 岳阳日报

  法律是公正的天平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近日

  湖南高院发布湖南法院行政审判

  30年十大典型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

  这十大典型案例均为“民告官”

  首例便发生在岳阳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法院行政审判30年典型案例

  汨罗县药材公司诉汨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省基层法院首例一审行政案件。该案的重大典型意义不仅在于案件本身的价值,更在于进一步推动了全国行政审判机制体制的发展。当年10月,汨罗法院成立了全国基层法院第一个行政审判庭,而后全国基层法院陆续设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以及《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中国行政审判事业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全新时代。

  

  【裁判理由及结果】汨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汨罗县药材公司明知自己销售的七种保健食品饮料不属于药品,而当作药品购进,混同药品储存,出具药品发票,以非药品冒称药品销售。汨罗县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适当的。故判决维持汨罗县卫生局的处罚决定,将罚款35926.60元全部上缴县财政。汨罗县药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浏阳县上洪乡上洪村跃进村民小组诉浏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开通急救电话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1998)怀中行终字第41号

  【基本案情】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1997)15号《关于规范全省“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开通“120”急救电话有确定权。15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

  

  【裁判理由及结果】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溆浦县邮电局是企业单位,不具有通信管理的行政职能,没有给溆浦县中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法定义务,溆浦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溆浦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溆浦县邮电局在接到溆浦县中医院的申请后拒不开通“120”急救电话,是不履行职责的错误行政行为,应当纠正。关于溆浦县中医院请求溆浦县邮电局赔偿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损失问题,鉴于急救车辆和急救设备没有投入急救使用,这项损失不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计算,因此依法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责令溆浦县邮电局履行法定职责。

  唐慧诉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典型意义】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从同情“一位母亲”的角度,呼吁“尽心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二审程序公开透明、文书辩法析理,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依法支持了唐慧的赔偿请求,本案获评“2013年度全国十大宪法事例”。

  【案号】(2013)湘高法行终字第26号

  

  

  唐慧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省劳教委复议决定确认了永州市劳教委认定的“唐慧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事实,同时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没有考虑到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等情况,依法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其撤销的法定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永州市劳教委以撤销的理由是出于人文关怀,决定不予赔偿,于法无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的效力追溯至该决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永州市劳教委永劳赔决字(2013)第01号行政赔偿决定;由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孙某麟、胡某亮诉芙蓉区民政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同性恋婚姻维权行政诉讼案件,媒体关注度高,社会争论分歧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公开庭审,当庭宣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同时,该案判决在适用明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充分体现了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该案是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诉权保护的范本式案例,获评“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汉寿县皓天网络有限公司诉汉寿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网吧经营许可法定职责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省首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不予适用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汉寿县人民法院向文体广新局提出了删除汉文广新发〔2015〕1号文件中不合法内容的司法建议,文体广新局随后发布通告称汉文广新发〔2015〕1号《关于认真贯彻网吧准入新政策、稳步放开网吧审批的实施意见》因与现行法律政策相抵触,宣布废止。

  【案号】(2017)湘0722行初11号

  

  

  长沙医学院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10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下称望城区政府)与长沙医学院签订了《长沙医学院家政学院项目建设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协议》),约定长沙医学院在长沙市望城区投资建设家政学院及教职工住宅等配套项目。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800亩,包括70%的教育教学及配套用地和30%的教职工住宅用地(可办理产权手续)。其中教育教学及配套用地,望城区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45万元/亩的包干价结算土地价款;教职工住宅用地,望城区政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按88万元/亩的包干价结算土地价款。2014年4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长沙医学院家政学院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协议顺延三年。长沙医学院于2015年9月前向望城区政府交纳了1.54亿元。2015年7月20日和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1036号和1555号《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单》,建设项目名称为长沙市望城区2014年第一、二批次建设用地。两次共批准用地683余亩。诉争土地中有343亩与两次审批单的红线范围重合。望城区政府以长沙医学院家政学院项目的立项批复未完成,省市区征拆标准已经提高,协议约定的教育教学及配套用地的土地价款低于基准地价;教职工住宅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招拍挂的形式取得,不能自行约定,该条款违法,应认定为无效为由,拒绝交付土地。2016年10月9日,长沙医学院向法院起诉望城区政府,请求判令其履行供地义务。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请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地塘采石场恢复生产的行政行为违法,积极推动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化解了公共利益损害风险。

  【案号】(2018)湘1230行初2号

  

  

  杨某先诉桑植县水利局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案对在自然保护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效力给予否定性评价,由出让人返还相对人出让款并赔偿损失,既是对相对人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的一种政策宣示和行为引导,符合绿色发展和保障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安全的理念和要求。

  【案号】(2018)湘08行终33号

  【基本案情】桑植县水利局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和桑植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委托拍卖机构对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水干流、南、中、北源等河流河道砂石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期间,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大鲵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函告桑植县水利局在自然保护区河段采砂行为涉嫌违法,要求终止对相关河段采砂权的拍卖。通过竞标,杨某先竞得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在缴清100万元成交价及5万元拍卖佣金后,与桑植县水利局签订了《张家界市桑植县刘家河花兰电站库区河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杨某先为履行合同修建公路一条,造采砂船两套(四艘),先后向银行贷款两笔。杨某先向桑植县水利局申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桑植县水利局以杨某先未按要求提交资料为由未予办理。

  

  唐某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湖南高院从行政法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行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出发,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车管所“捆绑式”车检行为违法。这对于明确法院对部门规章同法律规定相抵触时的处理原则,厘清车辆年检与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许可中的不当条件限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提高行政行为的法治化、人性化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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