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越来越多小区成立业委会
为广大业主参与小区治理
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然而,因小区自治
引发的纠纷不时上演
小区业主群也成为了“纠纷地”
关注!
厦门思明区法院发布!
最新案例!
小区业主如何行使监督权?
业委会委员如何处理业主质疑?
一起来看——
小区业主群突然“炸锅”了
只因……
这天
一小区业委会召开会议
决定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
启动公开招标
数天后
业主小柯(化名)
在小区业主群
分别使用她的多个微信账号
发表如下内容:
次日
小柯又在业主群
发送一封“举报信”
表示“物业贪污”
身为业委会委员的小妍回复了 ......
当晚
小妍想在该小区业主之家微信公众号
发布一篇标题为
《一封道歉信述尽内心悲凉》的文章
她将文章的临时链接
发到业委会成员群让成员们过目
文章发布后
文中部分业主群聊天内容的截图
并未对业主头像打码
经二次编辑才进行模糊处理
随后,该文被小区业主转发至业主群,群内业主看完后纷纷表示业委会不接受批评、问题都没有解决、只会诉苦、群聊消息都没有打码等,也有部分业主表示要理性,不要被带节奏。
不久,小柯添加了小妍单位主管微信,投诉其利用小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败坏小区形象,引起业主公愤,有损小妍单位形象,主管表示将向领导反映该情况。
此后
业委会表示经讨论后
同意删除该公众号文章
随后
小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判令小柯以书面形式
在小区业主群
向小妍公开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
有权要求赔礼道歉
但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对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柯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管理存在不同意见,长期使用多个微信账户在业主群内发表激烈的措辞,确易引起部分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对立。针对小妍在小区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小柯未能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不同意见,而是在微信群内对小妍使用具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词汇,已构成对小妍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小妍有权要求小柯向其赔礼道歉。
同时法院指出,小妍作为小区业委会委员,在履职过程中理应更注意方式方法,促进小区业主和平相处。面对业主的质疑,小妍以小区微信公众号发文的方式进行公开回应,综观其文字本身,并无太大不当,但相关配图及行文方式确实不够严肃,可能会激怒业主情绪;
而且,在公开发文过程中,小妍未对业主头像等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故其行为本身亦存在不当,也是小柯对其辱骂的一个诱因。据此,对小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携手共进,共筑平安和谐小区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有别于一般名誉侵权诉讼,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纠纷双方存在着更加复杂的权利冲突,即业委会成员的名誉权与业主对于小区公共领域事项的知情权及监督权的权利边界。
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自治组织执行机构,其创设目的在于代表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业委会及其成员的名誉权,不应成为业主行使监督权及知情权的障碍。但同时,业主应基于客观事实行使权利,从维护业主公共利益角度进行合理质询、批评及建议,言论中避免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词句,确保自己的言行不超过合理边界。
小区的和谐建设关乎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所有业主发表意见、沟通问题的目的,都应当是共同推动整个小区的良性发展。小区业委会与全体业主应当携手共进,共筑平安和谐小区。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