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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全国首部旅游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旅游买到不合格商品可“先行赔付”

江西出台全国首部旅游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旅游买到不合格商品可“先行赔付”
2019年12月13日 11:20 新浪网 作者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记者 陈卓琼)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可在30天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江西省日前审议通过《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

  该《条例》明确,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实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者受旅行社诱导、欺骗购物的,也可以向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申请赔付。

  对旅游者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行为,《条例》强调,旅游产品和服务等应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及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

  《条例》从规范经营的角度,突出了对旅游者在新兴旅游业态中的权益保护。如,明确从事旅 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办理注册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形式经营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业务的,应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旅游者自发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应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并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承办研学旅行的旅行社,应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此外,《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确因促销活动,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明示低价理由、起止时间和低价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若违反《条例》规定,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罚款30万元;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江西全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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