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沈阳的劳模
如何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2年10月10日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榜样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以及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企业、其他行业和岗位的人员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三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服务和管理;监督劳动模范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劳动模范政策的调整建议。
区、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和社区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劳动模范先进思想、突出功绩和精神风范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六条 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单独申请及时表彰奖励。
第七条 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各业,并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
第八条 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三)工作业绩突出,为国家、社会创造出较多效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每次评选表彰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制定体现时代精神、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市总工会应当制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选:
(一)民主推荐。推荐人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由推荐单位将初审材料逐级上报;
(二)审查确认。区、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认,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
(三)审核公示。市总工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拟表彰人选,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表彰奖励。拟表彰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十条 劳动模范依法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一)一次性奖励。劳动模范接受表彰时获得一次性奖金;
(二)慰问金。每年春节对健在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慰问金;
(三)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一线劳动模范进行疗养;
(四)劳动模范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对月退休金或者养老金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的劳动模范,实行差额补贴,给予补足;
(五)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劳动模范本人遭遇意外伤害或者因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
(六)对于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就学困难的低收入劳动模范(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金;
(七)劳动模范医疗帮扶救助金。每年度为企业在职劳动模范办理职工医疗综合互助补充保险,以缓解其因病住院治疗或者患重大疾病带来的生活压力;
(八)劳动模范逝世的,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九)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劳动模范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职务。
劳动模范可以受邀请参加市和区、县(市)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军队举办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的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劳动模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违法违纪、突发困难、重大疾病、伤残、逝世等重大情况变化时,由劳动模范关系所在地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工会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提高劳动模范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在职劳动模范关系随劳动模范工会会员关系进行转移,由劳动模范原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管理。关系确需转入区、县(市)工会的,由原单位书面逐级上报市总工会,经批准后方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因破产、重组(重整)、改制等原因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劳动模范,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工会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荣誉和表彰奖励:
(一)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表彰奖励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沈阳市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沈政发〔1988〕106号)同时废止。
新出台的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有怎样的背景和依据?
起草过程如何?
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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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22年9月2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办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款内容,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发〔2018〕31号)等法规陆续出台,省委、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20〕9号),这些都对劳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提供了依据。鉴于1988年出台的《沈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市政府将《办法》列入2022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多渠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社会民众的意见,对存在分歧的内容,经反复研究、沟通、修改、完善,达成了一致。借鉴了南京市、合肥市等地的劳模工作立法经验。按要求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听证等规定程序。《办法》草案经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党组会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层级管理、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劳模待遇等内容。
(一)明确了劳动模范的层级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市劳动模范实行三级管理,由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产业工会以及单位工会、社区工会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既能够切实贴近基层、贴近实际,又能够为劳动模范提供高质高效的服务管理。
(二)明确了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等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标准,还提出每次评选表彰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制定具有时代精神、时代特色的相关条件。这样就既坚持了永远不变的劳模精神本质,又赋予了我市新时期劳动模范鲜明特征。
(三)明确了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这与上级规定一致;第九条明确了劳动模范的评选需履行民主推荐、审查确认、审核公示、表彰奖励等程序,并对程序内容进行了细化。这样既规范了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推荐的评选程序,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评选原则。
(四)明确了劳动模范评选的工作机构。《办法》第九条规定:市总工会应当制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和社区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明确分工,有利于劳模评选的有序进行。
(五)明确了劳动模范的福利待遇。《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劳动模范在享受精神奖励以外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等物质奖励,既满足了劳动模范合理的精神需求,又解决了劳动模范最关心的现实问题。
(六)细化了劳动模范管理的指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建立健全劳动模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应该报告的情形以及上报的流程。顺应时代发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劳模关系管理进行了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