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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少女喝醉后,被闺蜜朋友侵犯致死,法院:酒店和闺蜜一起赔

四川一少女喝醉后,被闺蜜朋友侵犯致死,法院:酒店和闺蜜一起赔
2021年11月25日 09:36 新浪网 作者 拾文客栈2017

  自古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关系亲近的人,也未必给你展示了他全部心理,所以人际交往具备一定防范意识是必不可少的。

  就像性侵案例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非常高,一些遭到侵犯的女孩事先根本想不到身边就藏着恶魔,等到恶魔露出真面目往往便已经来不及了。

  四川宜宾兴文县的女孩唐某,生命永远定格在17岁花样年华,悲剧的发生源于一次朋友间偶然聚会喝酒。

  

  唐某有一个好闺蜜徐某,两人在学校是同班同学,经常在一起玩,有什么小秘密也都会互相分享。

  这样的友情校园里很常见,可徐某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乖女孩,她除了唐某这个闺蜜还常与些社会上的青年往来,出入酒吧夜店更是常事,没想到她的人际圈,竟然给唐某招来灾难。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日10日凌晨,唐某与徐某在乐山市玩耍,玩半天感到饿了便去了饭店一起吃夜宵,两人点了吃的又点了些酒,唐某心情不好喝了不少白酒,结果醉得不省人事。

  徐某看闺蜜醉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她感觉两个女孩饮酒后大半夜在外面走不安全,而且,她也背不动唐某。

  于是徐某一个电话便叫来了自己的男友,男友是她在外面认识的社会青年,女友相邀他自然赶来,还顺便叫上自己的两个好友。

  

  这两名男子姚某和靳某与徐某此前也算认识,徐某见他们来了,没觉得不妥,姚某和靳某建议为唐某找个酒店开个房间休息,徐某此时一心想和男友离开单独约会,便答应了。

  于是姚某和靳某负责架着唐某,几人一起在附近找了酒店。凌晨2时40分左右,酒店监控拍下了二人架着失去意识的唐某进入店里的一幕,徐某的男友用靳某的身份证开好房间,而徐某帮唐某脱掉外衣和鞋子后又为她盖上被子。

  姚某和靳某表示他们累了,想留下来休息,顺便照顾唐某,徐某便叮嘱了他们几句,随即跟男友一起走出酒店。

  如果徐某还有那么一点常识,就应该知道把姚某和靳某两个男子留在酒店照顾醉酒的唐某是很危险的,谁知道这两人会不会见色起意,伤害自己的闺蜜?

  然而可能是酒精的作用,徐某当时完全没想到这层,姚某和靳某便抓住了机会,他们确定徐某与其男友当晚不会再回来了,便对醉酒的女孩唐某实施了连番侵犯,唐某此前喝的酒度数高,量也不少,已经到了酒精中毒的地步,她根本就没有能力反抗这两个禽兽的所为。

  

  事情发生后,靳某很快便离开了房间,姚某则干脆睡在了另外一张床上,他们甚至没有留意到唐某的状况不对。

  事实上唐某因为遭到侵犯产生了强烈不适感,身体下意识想呕吐,可她控制不了自己身体,呕吐物卡在呼吸道上不来下不去,第二天中午姚某看唐某还在睡觉,也没多管,径直离开。

  直到下午2点左右,徐某终于回来找自己的闺蜜,却发现唐某怎么都叫不醒,吓得立马喊急救。等急救人员赶到房间,却已经无法挽回唐某的生命了,唐某因急性乙醇中毒并发呼吸道内容物吸入阻塞致机械性窒息,不幸身亡。

  同时医生也发现唐某似有遭到侵害的迹象,警方接到报案之后,根据徐某的讲述迅速控制了姚某和靳某两人。

  唐某的死亡,虽然有自己饮酒过多的原因,但姚某和靳某对唐某实施的侵害行为也与唐某死亡结果脱不了关系,而且唐某身上遗留痕迹也不是姚某和靳某能抵赖的,面对警方讯问,他们承认自己趁唐某酒醉实施侵犯。

  

  姚某和靳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而且,姚某和靳某的行为比一般强奸犯罪更严重,根据本法本条,二人以上轮奸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发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两人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判决,让恶徒得到了应有惩处。

  此案刑事部分了后,还有民事赔偿部分。唐某的父母失去女儿,伤心欲绝,将其闺蜜徐某和涉事酒店都告上了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7.4万元,理由是徐某和酒店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徐某对唐某的死也心怀愧疚,但她认为自己将醉酒的唐某送到酒店休息,已经尽到了照顾保障义务,姚某和靳某侵犯唐某她也没有料到,那两人才应该是罪魁;

  

  而酒店则辩称其硬件设施没有对唐某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唐某是因为饮酒过量又遭到侵犯导致哽死,其死亡和酒店无任何因果关系,所以酒店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动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徐某虽然将唐某送去了酒店安顿,尽到了一定安全保护措施,但她留下两名男性朋友陪护唐某,以至于唐某遭到性侵,随后哽死,安全义务没有全尽,对徐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而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入住客人的安全是他们必须要尽力保障的,但酒店没完全遵照旅游业相关规定执行,在徐某男友用靳某身份证登记时没有拒绝,看到姚某和靳某架着不省人事的唐某,明显存在可疑入住情形时也完全不管,更没有报警处理,放任了唐某遭侵害的损害结果发生。

  

  所以酒店方面也存在一定过错。

  此案经兴文县法院审理,徐静赔偿唐丽母亲74867.8元,酒店赔偿149735元。徐某和酒店都存在过错,不过此案中唐某已经17岁,对自己是否应该喝酒、酒量多少应有判断力,她喝过量,死亡结果很多是自己醉酒所导致,所以其本身承担主要责任。

  虽然唐某的父母能拿到赔偿,但女儿也再也回不来了。

  这样的案例也是在警示,女孩孤身在外一定要小心防范,不要让自己醉酒处于无防范意识状态,更不要轻信熟人;而心有恶念之徒也最好管住自己那点心思,不要觉得女性是弱势群体便总想趁人之危,触及了法律底线就会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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