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年轻人能把个性签名写成“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年代,大家已经很难想象多年前“流氓”俩字究竟多么耻辱,曾几何时,《刑法》中还有一条流氓罪,最高可至死刑,现在刷着手机的网友们,但凡穿越过去,手机的浏览器记录和安装的交友软件曝光,那必然能被视为流氓了。
与流氓罪相关的案例很多,30年前,上海就发生了一桩十分轰动的流氓大案,四人当街扒掉一名女子的衣服。这种事情就算放到现在也是极其侮辱人的,但要说判死刑不至于,那此事因何而起呢?说来让观者无语,一切竟然只因为邻里间的纠纷......

受害者邱某,案发时家住上海市闸北区(旧地名,现已撤销)天通庵路。邱某和邻居吴金娣向来不和,原来这吴金娣家中兄弟姊妹多,为人较横,脾气暴躁,自打一次跟人起纠纷,邱某没帮她作证后,便记恨上她,可巧,1992年5月29日这天,两个女人的战争因一盆水爆发了。
天热,吴金娣准备搬家,弟妹、弟媳、妹夫都来帮忙。邱某没管吴家的动静,自顾自在家忙活,傍晚时分,吴金娣领着8岁的女儿从邱某家门前经过,邱某刚好洗完了头发,顺手就将水往外面泼,水溅到了吴金娣的女儿身上。
吴金娣立刻就火了,指着邱某的鼻子大骂,骂的话要多难听就多难听。
吴金娣的弟媳陈某和崔某听到动静,冲出来为姐姐助威,寡不敌众,邱某落了下风,被吴金娣甩了个耳光,其他邻居赶来把人劝开,想着事情到这里也就结束了,没想到,大人之间的冲突,小孩子看见了就照样学,吴金娣的女儿突然冲到邱某家把脸盆一摔。

邱某的儿子畏惧于这家人的恶声恶气,没敢吭声,默默将脸盆捡了起来,可这边越是退缩那边越是得意,吴金娣的弟媳妇陈某也上前来,把邱某的儿子往身前一拉便狠狠打了起来,邱某就算能容忍他们欺负自己,也不能眼睁睁看着儿子受欺负,立刻上前护住儿子,本来就没打算轻易放过她的吴金娣等人,又来了劲。
只见吴金娣领着陈某、崔某两个弟媳,对邱某大打出手,邻居都已经控制不出场面了,三个女人将邱某直接拖到了大马路上,嚷着要把她扒光,她们嘴里是这么喊的,行动也是这么做的,很快,邱某的上衣就被她们给扒了下来,这时吴金娣的弟弟吴某祥刚好回家,见姐姐又和邱某冲突起来了,第一反应就是帮姐姐。
作为一名男子,吴某祥的行为比姐姐等人要更为恶劣,扒衣服不说,还当众对邱某行猥亵之举,面对周围人的指责劝阻,吴某祥不以为耻,反而拿皮带和拳头往人身上招呼,一时间马路上乱成了一团,车辆和人都寸步难行。

对邱某羞辱得差不多了,吴家人自觉取得胜利,乐颠颠地回家喝酒吃饭“庆功”。
警方接到报案后赶往吴家,这伙人已经喝晕了,他们丝毫不觉得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民警上门时拒不配合,吴某祥带着弟弟吴某永、妹夫俞某直接把警察推出家门,嘴里骂些不干不净的话,还放言威胁,姿态要多嚣张就有多嚣张,当然嚣张只是一时的,很快,几名犯罪嫌疑人就被警方统统带走。
酒醒之后,吴金娣等人总算有了那么点做错事的觉悟,把事情的前因后果都讲了出来,在当年,吴金娣、弟媳陈某、崔某以及弟弟吴某祥4人涉嫌触犯的就是《刑法》中的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以前《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曾这样规定: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流氓罪比较模糊,1979年,它出现在《刑法》中,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这一罪名,流氓罪被分解为寻衅滋事罪、聚众YL罪、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罪等若干罪名。
流氓罪怎么会到死刑的程度呢?根据1983年实施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这桩案子引起了极大的轰动,无数市民因为觉得本案性质太恶劣,要求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罪犯,维护上海文明城市的形象。开庭审理当天下着雨,聚集在法院周围的人却只多不少,可以说全国只要知道这案子发生前因后果的人,都在关注结果。

经法院审理,吴金娣、吴某祥、陈某、崔某4人当街扒掉受害者邱某的衣服,对其进行侮辱行为,均构成了流氓罪,1992年7月13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主犯吴某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金娣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外还有吴某祥的弟弟、妹夫俞某因为犯妨碍公务罪被分别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这一家子一下就有6人获罪获刑,代价太沉重。其实这个量刑结果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当然有过重的嫌疑,不过从情理的角度来说,明明只是很小的纠纷,只因吴家人不依不饶,激化矛盾,闹得如此严重的地步,邱某确实受害,在那个年代,被当街如此羞辱意味着什么,不言而明,吴家人也应该尝到教训。
(本案部分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勿搬运、抄袭、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