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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344万元,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获刑十年六个月

受贿1344万元,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获刑十年六个月
2020年11月23日 18:45 新浪网 作者 广西法治日报

  11月23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丽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农伟(另案处理)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农卡伦(另案处理)或本人直接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44.56705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丽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835.742195万元以及购物卡116张。

  根据被告人赵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具体情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4月28日,广西纪委监委通报,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赵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6月19日,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指出,经查,赵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干扰巡视巡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私车公养,收受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胆大妄为、肆无忌惮收受财物,大搞权钱交易,违规插手扶贫项目。

  赵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纪违法行为都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丽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大新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赵丽简历

  赵丽,女,壮族,1969年3月出生,广西钟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10月参加工作。

  2002.09—2005.02 广西龙州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5.02—2006.07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

  2006.07—2009.02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

  2009.02—2009.03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9.03—2013.01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

  2013.01—2013.05 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委书记;

  2013.05—2016.05 广西大新县委书记;

  2016.05—2016.06 广西崇左市委副秘书长(正处长级);

  2016.06—2016.06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6.06—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

  综合自:南宁中院、广西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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