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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强奸、非法拘禁,陈永忠等12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敲诈勒索、强奸、非法拘禁,陈永忠等12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27日 10:07 新浪网 作者 广西法治日报

  11月25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永忠等12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审理图片

  一审法院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永忠等人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在某国租借房屋,并以高薪引诱、熟人介绍等方式从国内招募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永忠等人为首,以被告人柏承阳、陈小玲、陈荣城、余志文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谢侠、涂晓红、肖春城、叶倩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人员基本固定,层级结构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在网络社交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达4523844.66元;该组织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实施了洗钱、强奸犯罪活动,在相关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9月28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永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陈永忠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审理图片

  贺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围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情节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一审审理图片

  贺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贺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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