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交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严洪波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严洪波利用担任通辽市经贸委副主任、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区长、中共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企业退税、处理行政处罚、工程承揽、工作入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或索取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欧元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的房屋2套。
另外,有共计折合人民币580余万元、美元2100元、英镑5000元的财产、支出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张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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