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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2019年11月20日 08:18 新浪网 作者 新华网

  “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11-19 10:36

  作者:魏文彪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十起孙女士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书。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以来,从各地法院判决情况来看,有些“知假买假”行为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有些“知假买假”行为则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而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8、2019两年间,与孙女士相关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裁判文书约200份,涉及重庆市多家大型超市,其中多个商家抗辩时称,孙女士并非消费者,而是以打假谋取非法利益为职业,不能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未获法院支持。这正如相关律师分析指出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是食品和药品“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有严格的国家标准,提倡全社会和个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重庆法院判决相关超市对苏女士给予惩罚性赔偿,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涉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应当从重从严惩处打击。而对于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行为,虽然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但相关职能部门由于人力有限等原因,难以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疏而不漏”的打击。在这种情形下,“知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可以成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有力补充,有利于更好地遏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知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在职能部门又无法做到处处监管到位情形下,部分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者也可能会肆无忌惮地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而如果“知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者也就会因为实施违法行为得不偿失,而停止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从而有利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减少发生。

  正因为如此,人们期待重庆发生的这十起过期面粉“知假买假”案能够成为判例,为各地法院审判食品、药品“知假买假”案时所借鉴,通过人民法院对问题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行为予以旗帜鲜明的支持,形成对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全社会监督氛围,保持对于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高压态势,更为有力地遏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令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获得更为坚实的保障。(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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