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松林出庭履职。新华网 发
新华网重庆5月29日电(韩梦霖)近日,一起涉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院”)作为该起案件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该案系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李某昌被判赔偿26820元用于生态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方认为,李某昌应承担支付生态修复费的责任。经审理,法庭认定李某昌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画眉鸟,主观存在过错,且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如上判决。对于判决结果,李某昌当庭表示认可,并进行道歉。
自2020年2月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在辖区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3月1日,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排查中发现,李某昌非法猎捕列入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52只野生画眉鸟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民事责任还未承担。
经专门机构对画眉鸟的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要修复画眉鸟所栖息的生态环境共需人民币26820元。4月22日,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四分院依法向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此次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让违法者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让全社会树立起爱护、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出庭履职的四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松林介绍。
据了解,在协助四分院办理该案后,酉阳县检察院对辖区内近两年发生的10余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梳理出案件背后的行政监管漏洞及其共性问题,经积极主动沟通磋商,于4月14日向该县林业局提出《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系统治理,努力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
5月13日,酉阳县林业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已划分自然保护区,设立禁猎区和禁猎期,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巡回宣传,张贴《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