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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如何化解铁路提单伴生的法律难题: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

法官支招如何化解铁路提单伴生的法律难题: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
2020年07月03日 10:31 新浪网 作者 新华网

  “案情看似简单,但铁路提单转手却伴生出新的法律难题。”6月30日,铁路提单的物权纠纷案审判长贾科接受重庆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铁路提单是我国企业在中欧班列(渝新欧)开行后,在国际铁路运输中创设的新型单证。

  中欧班列途径多国,适用国际规则的情况较为复杂。为此,在商贸往来中,市场主体约定使用与货物相分离的铁路提单,并利用铁路提单进行货物转让、质押,形成了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

  那么,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本案中,通过铁路提单的流转实现货物流转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这些问题都成为了法律适用难题。

  贾科介绍,由于此案是商业实践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在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和铁路提单实际状况以及多方查询资料、反复探讨论证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并承诺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是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为此,作出确认原告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的判决。

  “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对铁路提单及其基本交易模式予以肯认,并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贾科告诉记者,本案的判决有助于促进贸易、运输、金融等相关行业主体厘清铁路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促进国际铁路联运行业发展,进而带动贸易、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发展。

  贾科认为,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以保证背书真实地反映交易的全过程,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确保其安全性。(记者 黄乔 实习生 张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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