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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云相亲”中的“玫瑰陷阱”

远离“云相亲”中的“玫瑰陷阱”
2020年08月12日 16:41 新浪网 作者 新华网

      通过网络进行相亲社交活动的“云相亲”,受到越来越多单身宅男宅女的青睐。然而,一些单身者花了钱依旧难“脱单”,甚至上当受骗、落入“玫瑰陷阱”。

      【案例】 离婚1年的吕女士为寻找自己的“另一半”,向一家婚恋网络平台支付1314元服务费后,该平台按照吕女士的要求,为其提供“匹配对象”服务,吕女士因而结识了邱先生。邱先生自称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经济实力雄厚,吕女士非常满意。半个月后,邱先生打电话给吕女士称,已谈成的一个大项目需要支付一笔担保金,而其所带现金不足,希望吕女士能借20万元用于周转,5天内如数归还。吕女士毫不犹豫地照办后,邱先生失踪。原来,“邱先生”只是个游手好闲的无业人员。吕女士遂以婚恋网络平台未对“邱先生”进行必要核实、导致自己被骗为由,要求退还1314元服务费,并赔偿被骗的20万元。

      【评析】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婚恋交友软件在向吕女士介绍对象时,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理应退还1314元服务费。但20万元被骗资金,是“邱先生”的犯罪行为所导致,与婚恋网络平台没有直接关联,吕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对该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只能自负其责。

      【案例】 通过线上相亲App,李小姐与一家婚恋网络平台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由婚恋网络平台提供不少于24人次婚姻介绍服务,李小姐支付9999元服务费,合同有效期为1年。工作人员还与李小姐通过电话约定,具体为每月2次。但3个多月过去,婚恋网络平台只介绍过1次。李小姐遂以婚恋网络平台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服务费。而婚恋网络平台却否认“每月介绍2次”的承诺,年内安排24次即可,现在尚未到期,并不构成违约。

      【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就“每月介绍2次”的内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在婚恋网络平台否认的情况下,如果李小姐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即不能以婚恋网络平台违约论处。

      【案例】 赵女士出资5200元,注册成为一家婚恋网络平台的“高端会员”。可婚恋网络平台接下来所安排的11次相亲活动,赵女士要么认为对方年龄太大,要么觉得对方收入太低,或是嫌弃男方有子女等等,而一直没有找到心仪的人选。赵女士以婚恋网络平台搪塞自己、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全部服务费用。婚恋网络平台予以拒绝,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所介绍对象的具体条件,未能相亲成功是赵女士自行放弃所致。

      【评析】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由于赵女士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所介绍男士的年龄、职业、学历、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等具体条件,不能认定婚恋网络平台具有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赵女士上当受骗的事实,即赵女士虽有权提出终止服务,但却无权要求退款。(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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