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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重损坏红色文化遗存可罚款五十万元

山东:严重损坏红色文化遗存可罚款五十万元
2020年11月28日 09:31 新浪网 作者 新华网

  11月27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中规定,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范佳

  建立红色文化

  遗存系统保护机制

  “通过立法进一步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随着近年来保护传承力度不断加大,我省的革命文物已形成沂蒙、胶东、渤海、鲁西等四个保护利用片区,沂蒙精神等革命精神在全省大力弘扬。

  石晓指出,由于种种原因,我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导致有的红色文化资源开发过度商业化,红色文化的内涵挖掘、艺术创作、教育传播等方面偏软偏弱等,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对全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予以规范。

  条例中规定,建立红色文化遗存系统保护机制。石晓介绍,法规结合我省红色文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创设了两项保护制度,适用于包含相关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在内的所有红色文化遗存。

  一是名录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收集、建档、认定,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编制各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布;二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巡查、保养、维护、重大险情或者隐患报告、配合等职责。

  每年七月为

  山东红色文化主题月

  为提高全社会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识,条例还规定,每年七月为本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讲好“山东红色故事”。

  为实现红色基因代代相传,条例聚焦重点群体,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新入职时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的学生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前后,应当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祭扫纪念活动,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

  条例中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过程中明显改变原状的;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

  刻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态化开展

  “为无名烈士寻亲”

  发布会上,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廷琦表示,为推进《条例》落地结果,在前期革命文物普查和总体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编制山东革命片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三年片区建设的具体项目,串点连线成片,形成规模效益,打造全国革命片区建设的示范区。并以国家第二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为重点,打破文物级别、行政区划限制,谋划打造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展示利用典范和精神传承高地。

  “山东是一片红色热土,全省共有436处烈士纪念设施,30万烈士长眠于齐鲁大地。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全民族的珍贵记忆,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红色文化的重要组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发银说。

  廖发银表示,有序推进全省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五年行动”计划,对济南战役纪念馆等220多家纪念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改建、维护、提升;全面修缮整修90多处烈士墓区、4100个烈士墓;对230多处烈士纪念设施开展环境整治。加强零散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将122个镇街级、3607处村级烈士纪念设施修缮维护纳入常态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同时,每年隆重举行公祭活动,举办《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深化“齐鲁英烈谱”宣传,持续推进英烈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公共场所。”廖发银说,要常态化开展“为无名烈士寻亲”,积极倡导新婚夫妇向英雄烈士致敬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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