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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10月起施行

新修订《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10月起施行
2021年09月30日 09:59 新浪网 作者 新华网

  新修订《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下月起施行

  相关部门不得以政府换届为由违约毁约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面修订的《条例》在充分吸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借鉴有关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紧密结合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营商环境、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条例》新设“营商环境”的专门章节,重点从政府职能转变、公平竞争审查、落实优惠政策、规范监督检查、强化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规定,省级财政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一系列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

  为促进中小企业用地和获取使用厂房便利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灵活租让土地;允许中小企业按规定期限分期缴纳工业用地出让价款;支持产业园区内符合分割条件的标准化厂房,可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条例》设立“权益保护”专章,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清欠账款保障机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化政府诚信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对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记者 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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