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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爱财,不媚权,不讨好舆论,只向真理低头,只为民权呐喊的江平教授

不爱财,不媚权,不讨好舆论,只向真理低头,只为民权呐喊的江平教授
2023年12月21日 11:18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一、江平教授是一位平易近人的老师

  昨天听同事说江平教授离世的消息,我感到很难过,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思绪也随着记忆回到了十多年前。当年我在法大民商经济法学院读书的时候,婚姻家庭法老师和民法老师的导师都是江平教授,他们说经常去江平教授家蹭饭,他家可以随便去。我和同学们也常在晚饭后听法学家们的讲座。江平教授的讲座是比较多的,他总是慢悠悠的走过来,默默坐下,没有架子,也没有人找他签名,每次就像听一位普通老师讲课。以至于我离开母校很多年后,才知道江平教授这么有名。江平教授被誉为法学界的"良心"、中国政法大学"永远的校长"。作为一名学者和知识分子,他开放自由和独立思考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二、江平不仅是民商法学学者,他还是一位跨学科研究领域的法学家。

  我们当年以为江平教授只是研究民商经济法领域,后来才知道他为民权呼喊,只向真理低头,他实际关注的领域不仅是民商经济法,与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有关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属于他的研究视野。从民法、商法、经济法、宪法到行政法,从法理学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中国法到外国法,甚至于在法学以外相关的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也都是江平教授的学术研究对象。

  

  三、江平教授与杨在明主任的不解之缘

  2016年1月,杨在明主任所在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发起并成立了“在鸣行政法治论坛”。首届论坛筹备时,杨在明主任有幸与江平教授结下了不解之缘。江平教授在论坛期间向主任详细的询问了拆迁现状、拆迁业务、老百姓对拆迁的认知、办案时存在哪些困难等情况。江平教授的先进法治思想、体察民情的良苦用心,使大家非常感动。江平教授说:在明律所专注行政诉讼,勇敢直面公权力,为老百姓发声,是件了不起的事情。”

  

  四、江平教授的人生经历

  1.祖籍浙江宁波的江平,1930年出生于辽宁大连,1948年考入燕京大学新闻系,立志成为记者“为民请命”,后来因时局动荡,1951年被选派到苏联学习法律。

  2.1956年任教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1958年,江平被下放到北京市郊劳动改造,左脚被火车压断,从此借助假肢行走。后来北京政法学院完全解散,江平重组家庭,夫妻两地分居,在公检法砸烂、法学教育停滞的岁月,江平在北京郊区延庆一所中学教书谋生。为节省交通费,每天骑行160里路。他看不到希望,把从苏联带回来的几箱书当废纸卖了,他写了一首诗:“西天朝圣祖,读经寒窗苦。谁知归来后,卷卷皆粪土。”他从那些书中挑了一本《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留了下来。

  3.1980年代江平回到了北京政法学院任教,率先在国内开设了介绍西方国家民法的两门课程——罗马法和西方国家民商法。

  4.江平非常受同学们的欢迎,还参与国家多部法律的制定。1985年,江平作为“民法四杰”之一参与起草了《民法通则》,这被誉为中国版的“人权宣言”,其标志意义超越了法条本身。《民法通则》颁布一年后,江平牵头成立了“行政立法研究组”。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被西方认为是中国现代法制的开端,这标志着政府也可以成为被告,“民告官”成为流行语。

  5.1990年,60岁的江平被免去校长一职。在解甲归田的日子里,江平说话不多,他又开始写诗了。他退了学校给他分配的校长房子,自己花钱在北京南四环买了三套连在一起的公寓。这位经历丰富的学者在自己的大房子里回忆着过去:学过新闻,又投身文工团,还管理过体育;既在英美的教会学校读过书,也在苏联学过法律;既教过俄语,也教过英语。

  6.2003年修改宪法的讨论当中,江平这个名字又被大家所关注。他在修宪小组专家座谈会的发言影响巨大。他主张不应该频繁修改宪法。

  7. 江平教授大事记:1983年-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曾担任七届人大常委、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5年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2023年12月19日12时28分,江平在北京中日医院逝世,享年94岁。

  

  五、江平教授的观点

  1.2009年11月,成都居民唐某在阻止强拆过程中自焚,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多位法学家向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加速了拆迁变法的进程。江平教授表示:新拆迁条例赶紧出台,是当务之急。第一个问题涉及拆迁与补偿的关系。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中只提到给予补偿,但在法律上如何来行使这个权利,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现实中,有人起诉的时候,法院往往以这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而拒之门外。第三个问题是《物权法》中只讲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如果是商业利益怎么办?没有说。按道理,如果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就要经过谈判,当事人可以同意转让,也可以拒绝。

  2.针对《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之间的关联,面对凤凰卫视记者的采访,江平教授表示:第一点,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之后,2001年通过的《拆迁条例》已经不合时宜了,应该修改了。第二点,《物权法》规定的是征收的事项,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国家可以征收。但是《拆迁条例》里面没有征收的概念,政府来征收,但由开发商来补偿。第三点,《拆迁条例》里授权开发商给适当的补偿,而《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没写清楚,我理解的就是应该公开、透明的给老百姓合理的补偿。如果由于不透明,补偿不合理,这样更容易形成“钉子户”。第四点,确定怎么救济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老百姓认为补偿的不合理,怎么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利益。

  本文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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