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贺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零时起,对于城区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继续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停车管理工作。
三、2021年9月1日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查处未办结的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案件继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贺州市公安局
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编辑:李慧
校对:黄松梅
审核:黄月新
总监制:郭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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