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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临沧法考备考考点【行政法】: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2020临沧法考备考考点【行政法】: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2020年04月08日 10:40 新浪网 作者 临沧中公教育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行政诉讼判决

  1.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2.第一审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其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证据确凿: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正确合理;③符合法定程序。即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事实上,法院作出驳回判决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五个要件,除以上三个要件以外,还要具备“符合法定职权”和“没有滥用职权”。①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②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⑤其他情形。

  【注意】

  《行诉法适用解释》第8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临沧法考备考考点【行政法】: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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