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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野生动物制品 陕西一犯罪团伙主犯被判12年

贩卖野生动物制品 陕西一犯罪团伙主犯被判12年
2020年02月23日 14:40 新浪网 作者 海外网

  2月20日,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内,依法对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刑事案件进行宣判。

贩卖野生动物制品 陕西一犯罪团伙主犯被判12年图为疫情前该案审理照片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其租住处查获353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

贩卖野生动物制品 陕西一犯罪团伙主犯被判12年图为犯罪分子指认现场的照片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检验,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共41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缅甸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鸳鸯、雀鹰、游隼、黑翅鸢、领角鸮、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红角鸮、鹰鸮、斑头鸺鹠、海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物种有大头扁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有小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禾雀、绿鬣蜥。另有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31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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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屈某某、张某某、文某、李某某、车某某、姚某某六名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证据确凿充分,已触犯了该法律规定,故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等六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罪名成立;屈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综合考虑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主犯屈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00元;其他五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9000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含中华菊头蝠在内的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总台央视记者 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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