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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厦门出台《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01日 20:26 新浪网 作者 海外网

  原标题:厦门出台《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来源:经济日报客户端

  11月29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日制定并出台的《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柯玉宗表示:“利用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有效解决工业企业员工住宿困难的一项惠企惠民好政策。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一是可以在不补缴土地价款,无需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的情况下,利用工业用地中土地面积占比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30%的部分,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政策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的多个地块的双控指标集中起来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好后可以租给产业园区的企业员工,便于统一管理,形成规模效应,而挪出指标的其他企业则可以专注生产。从职工的角度来说,一是解决职工就近住宿问题,降低通勤成本;二是减少租金支出,因为利用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统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管理,租金应当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从城市发展的角度来说,利用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能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根据该《实施办法》,厦门市对工业用地“双控指标”进行了调整,即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原来的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该《实施办法》出台后新批的工业用地项目,有关部门会在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合同中明确双控指标的相关内容;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前已批的工业用地,如果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双控指标,调整增加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增加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该《实施办法》明确,利用已批工业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同时也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

  此外,该《实施办法》还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宗用地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当取得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所有涉及宗地的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约定各宗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在租赁对象方面,该《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调整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非本企业员工租住的,应当整租给园区企业或者租赁运营企业,再由该企业出租给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同时,在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也需要约定优先满足涉及宗地的企业员工租住。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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