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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长安责任保险再被采取两项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长安责任保险再被采取两项监管措施
2019年06月11日 18:12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一道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即限薪和部分地区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2018年四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银保监会依法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长安责任保险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决定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对长安责任保险增加两项监管措施:一是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二是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据银保监会网站1月14日发布的“监管函〔2018〕74号”显示,2018年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相关规定,长安责任保险被采取三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是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三是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责任编辑: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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