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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伪造公章,骗了钱公司“背锅”?

实控人伪造公章,骗了钱公司“背锅”?
2019年08月12日 06:29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

  经济与法

  日前,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昌达”)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颜华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2亿元事件曝光,引发社会较大争议。

  据华昌达控诉,颜华通过伪造公司印章,于2016年7月假借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个人贷款达2亿元之巨,颜华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发前,颜华与妻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43.47%,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颜华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悬念。本案的最大争议在于,颜华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这也是这笔借款最终是否由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人埋单的关键。

  何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的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即没有代理权的甲代表乙去实施法律行为(如对外签约),由此造成的结果却需要由乙而非甲来承担。以本案为例,颜华未经公司授权,本无权代表公司借款,但由于其身份特殊,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其借款行为代表公司,所以即便华昌达事先不知情,可能最终仍需要偿还这笔借款。

  此前,上市公司金盾股份和巴士在线都有过类似遭遇。两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都被指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个人控股企业或其它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无辜成为被告。金盾股份原法定代表人这一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大众熟悉的代理制度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期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当时伴随工业革命的演进,资本主义经济空前蓬勃繁荣,在日益频繁的经营活动中,企业法人代表越来越难以事无巨细一一到场,于是代理制度出现。得到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法人对外洽谈业务、签订合约,这让公司法人代表不必事必躬亲,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代理制度的出现,也产生了很多纠纷。纠纷的根源之一就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可分为三类: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如果对这三种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加区分地全部否认,又会导致新的问题出现,就会给善意第三人(如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利益带来较大损害。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并规定了表见代理的三种情形。这一制度后逐渐被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有类似制度。

  台湾是我国最早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地区。中国大陆有关表见代理的详细规定,出自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大陆的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便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企业因为“表见代理”遭受损失,可以在向合约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以华昌达事件为例,如果颜华借款行为被判定属于“表见代理”,则华昌达需要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在偿还债务之后,可以就该损失向实际借款人颜华提起诉讼追偿。

  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如果想要减少损失,根源还是要增强法律意识、未雨绸缪,降低被“表见代理”的风险,如在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要及时向合作伙伴进行告知提醒,在发现代理人有越权代理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等。

  成 铭(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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