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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子公司发票违法被武汉税务局罚款11.5万元 曾两次被列入“失信名单”

湖北医药子公司发票违法被武汉税务局罚款11.5万元 曾两次被列入“失信名单”
2019年10月10日 16:34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10月10日讯(记者 张润琪) 近日,国税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湖北医药集团鼎新医药有限公司因发票违法,被武汉市税务局稽查三局罚款11.5万元。

  记者通过启信宝查询发现,湖北医药集团鼎新医药有限公司曾两次被列入“失信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湖北医药集团鼎新医药有限公司被处罚事由为“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处罚依据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8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资料显示,湖北医药集团鼎新医药有限公司为湖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医药”)全资子公司,而湖北医药是挂牌新三板同济医药(NEEQ :430359)子公司。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湖北医药集团鼎新医药有限公司,但公开电话号码为空号,而湖北医药的电话未有人接听。随后,记者联系同济医药,该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表示,相关负责人在开会,将相关问题反馈后给予答复。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湖北医药子公司发票违法被武汉税务局罚款11.5万元 曾两次被列入“失信名单”

  湖北医药子公司发票违法被武汉税务局罚款11.5万元 曾两次被列入“失信名单”

  (责任编辑:牛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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