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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员工受贿获刑5年 违规索取融资顾问费112万元

新华信托员工受贿获刑5年 违规索取融资顾问费112万元
2019年11月19日 22:08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新华信托员工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违规索取融资顾问费112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阎某,硕士研究生,新华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原副总经理兼信托经理。于2016年11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1日被逮捕。

  法院认定: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阎某通过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业务部经理冯某介绍得知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申华公司”)要筹措资金1.5亿元,遂与申华公司负责融资业务的王某取得联系,欲通过新华信托向申华公司融资贷款。

  双方经过洽谈,商定由新华信托为申华公司提供1.5亿元的融资贷款,该1.5亿元资金由建行江苏省分行包销,融资贷款的综合费率为15%。

  期间,王某向阎某提出让她从中帮忙争取尽快放款,同时降低贷款利率。阎某同意帮忙,但提出要按照贷款金额的0.5%收取费用,王某同意。

  2011年4月28日,阎某向新华信托上报了该1.5亿元的《信托计划营销申请表》,申华公司和新华信托就该项1.5亿元的信托贷款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13.5%。

  5月11日,申华公司即顺利收到新华信托1.5亿元贷款资金。被告人阎某在1.5亿元贷款到账前几天,向王某索要1.5亿元0.5%的融资财务顾问费,期限一年半,共计112.5万元。王某同意支付该笔费用,被告人阎某遂以其实际控制的郑州润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申华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12.5万元的《融资财务顾问协议》,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阎某表示,“因为之前我和王某谈过,如果降低成本要收取顾问费,对方同意了。我就用我自己实际控制的润东公司与申华公司签了0.5%的咨询服务费合同,并开具了发票给申华公司,后来对方就将112.5万元付到了润东公司账上。”

  2011年5月13日,申华公司将该112.5万元汇入润东公司账户。润东公司与申华公司并无实际财务顾问业务往来。

  据新华信托监事、稽核总监肖某证实,新华信托与申华公司1.5亿元融资的利率为13.5%,项目由建行负责推介,新华信托向建行支付1.9%推介费,这1.9%包含在申华公司支付的利率13.5%里面。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赃款1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阎某提出上诉表示,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与职务行为无关,不属于刑事案件。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阎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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