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定价目录实现依法治价

修订定价目录实现依法治价
2020年05月24日 07:39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

  ●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定价项目在2015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基础上再缩减近30%,这种修改体现了我国自2015年以来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变化与成果

  ● 近年来,价格改革稳步推进,又明确放开或取消了一些价格和收费项目,政府价格管理进一步精细化,再加上政府机构的调整,迫切需要及时修订定价目录,以促进价格改革成果法治化,更好地实现依法治价

  ●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经营者灵活定价,有利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精力管好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新版《中央定价目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政府定价项目在2015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基础上,再次缩减近30%,删除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放开或取消的价格和收费项目,主要涉及铁路、民航、港口、邮政、银行以及食盐、代办签证服务、国家储备糖肉交易服务、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公民身份认证服务等领域。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业内人士评价称,此次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发布和实施,体现了自2015年以来我国价格改革的成果,有利于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有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的价格改革继续走向深化。

  缩减中央定价项目30%

  食盐与民航价格已放开

  《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

  2015年,我国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2015年版《中央定价目录》,政府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

  2019年年底,我国再次对《中央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此次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并决定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15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同时废止。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在2015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基础上再缩减近30%,包括近年来已经明确放开价格或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比如部分铁路客运、部分铁路货运、部分民航旅客票价、计泡包裹寄递资费、银行卡刷卡收单服务费、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以及已经明确取消的商业银行取现收费、渔港收费、国内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

  这些修改真实地体现了我国自2015年以来,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变化与成果。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食盐和民航价格的放开。

  2015年年底,民航总局公布《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推进民航运输价格和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国内航线客运票价,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同步健全价格行为监管规则。

  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为此,贯穿千年的“政府控制盐价”的模式正式结束,盐价进入市场自发调节模式。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最令业内人士关注的是,将旧版的定价项目之一由“天然气”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天然气门站价格被移出目录。作为市场化过渡机制而存在多年的门站价格,可以简单理解为天然气批发价格,是上游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直供用户等)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以此为界,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保留7类16项定价项目

  价格管理进一步精细化

  《中央定价项目》定价项目缩减三成之后,保留的定价项目又有哪些?

  根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政府保留定价的项目主要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等。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相关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实行严格的政府价格成本监管,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本次保留的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等,均属此类。

  其次是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此类定价项目涉及基本民生需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如居民和农业用电、基本邮政服务、商业银行基础服务、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特殊药品及血液等。

  第三是暂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领域。对处于过渡时期,目前尚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个别商品和服务,暂时保留政府定价,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

  对此,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光建分析认为,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价格改革进展显著加快,根据改革的需要,大胆放开了过去长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若干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了2015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最近几年,价格改革稳步推进,又明确放开或取消了一些价格和收费项目,政府价格管理进一步精细化,再加上政府机构的调整,迫切需要及时修订定价目录,以促进价格改革成果法治化,更好地实现依法治价。

  “《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重要依据。只有列入这个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务院有关部门才能依法进行管理。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生产者、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政府一般不予干预。所以,政府定价目录,特别是《中央定价目录》是衡量价格改革进展的重要标志。”许光建说。

  调控重点聚焦垄断环节

  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国家发展改革价格司在介绍此次《中央定价目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时,提出要“聚焦垄断环节,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

  按照电力和天然气价格“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将“电力”和“天然气”项目根据自然垄断环节分别修改为“输配电”和“油气管道运输”,并进一步体现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和天然气门站价格等竞争性环节的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介绍,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推出了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党的十九大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价格反应灵活”的新方向。

  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意见,提出到2020年的改革目标是,我国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

  “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正是按照上述改革目标,在不断地推动和深化价格改革。”李曙光说,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是积极贯彻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表现。

  明确定价主体职权边界

  夯实价格管理法制基础

  在新版《中央定价目录》中,结合2018年机构改革中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定价职责体系。

  比如,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价部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将“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的定价部门中“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李曙光认为,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部分定价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并予以公开,可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定价主体和定价内容,增强中央政府各部门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部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定价的理念和意识。

  “明确哪些价格由中央哪一个部门定价,如何定价?这将有利于明晰中央各部门的定价职责,进一步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李曙光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则认为,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对于定价目录中保留的定价项目严格依法依规加强管理,规范定价程序,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国价格体制的改革也很好地反映出我国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法治环境的新形势。发改部门先后多次清理1978年以来发布的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价格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既是对价格改革成果的再一次巩固,也进一步夯实了价格管理的法制基础。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确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

  党的十九大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价格反应灵活”的新方向。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对已形成充分竞争或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将近年来推进价格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以目录形式予以明确,不仅巩固了已取得的改革成果,而且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按照这一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并通过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相继放开了一大批已经形成竞争或者放开后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了一些确需政府管理但地域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的141种减少为目前的7类16项;地方定价的范围也大幅度减少。

  许光建认为,这次《中央定价目录》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价格和收费标准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有利于经营者灵活定价,有利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精力管好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促进国家价格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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