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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拟出新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拟出新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2020年08月06日 15:19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

  中国网8月6日讯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日前起草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9月6日。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指的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或驾驶人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应当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以及用于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开展跨设区的城市经营的,应当在异地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应当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强调,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情况。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进行查验的要求;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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