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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博发牧业鸡肝检出2种禁用兽药 曾因类似食安事件被罚6万元

长春博发牧业鸡肝检出2种禁用兽药 曾因类似食安事件被罚6万元
2020年10月27日 11:23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

  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期)。

  其中,通榆县世纪繁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碧水东城店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博发牧业有限公司为进货来源的鸡肝(散装称重)(检疫日期2020-08-08),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分别为 9.5μg/kg、2.3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金刚烷胺,又名三环癸胺,三环葵胺、盐酸金刚烷胺。金刚烷胺是一种抗病毒药,也是一种抗震颤麻痹药。依据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规定,金刚烷胺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烷胺适用于原发性帕金森病、脑炎后的帕金森综合征、药物诱发的锥体外系反应、一氧化碳中毒后帕金森综合征及老年人合并有脑动脉硬化的帕金森综合征以及用于预防或治疗流感病毒所引起的呼吸道感染。金刚烷胺在食品动物体内残留,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使其在人体内蓄积而产生耐药性。

  金刚乙胺,是一种广谱抗病毒药,口服吸收良好,对A型流感病毒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可抑制病毒的增殖。依据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规定,金刚乙胺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乙胺为金刚烷胺的衍生物,作用与金刚烷胺类似。抗流感病毒的作用比金刚烷胺强4-10倍,并且抗病毒广,毒性低。

  企查查显示,2020年8月6日,长春市博发牧业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被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06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60071.06元。

  梅河口市山城镇吕树林猪肉批发商店销售的标称梅河口市东北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货来源的猪肝(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9-09),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分别为 0.37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氯霉素是一种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许多国家限制或禁止氯霉素在畜牧业中使用。

  我国《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在所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氯霉素。因此,在肉类、贝类中氯霉素不得检出。

  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能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吉林第五大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海国际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09-10),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2.07mg/kg,标准值为≤0.2mg/kg。

  腐霉利属于低毒性杀菌剂, 兼具保护和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菌核病等。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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