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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枞阳首个职业索赔人被裁定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

安徽枞阳首个职业索赔人被裁定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
2021年12月08日 09:00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

  □章洋

  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以牟利为目的,针对食品等企业标签标识瑕疵问题进行投诉,其密集程度让企业不堪重负,也挤占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资源。随着近日安徽省枞阳县范围内首例职业索赔人被裁定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职业索赔人在枞阳扰企难题有望得以彻底解决。

  今年3月3日,针对食品类投诉已在全国多个省份提起过几十起行政诉讼的罗某向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花12元在超市购买的枞阳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酥糖,包装上标注了“营养丰富、乌须黑发、滋润肺嗓”字样,属普通食品暗示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要求该企业退货且赔偿1000元,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并给予其举报奖励。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及时回复罗某,认为被投诉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料中的黑芝麻具有“乌须黑发、滋润肺嗓”(摘自《本草纲目》)的功效,因而该产品并未虚假宣传,不予立案、不予奖励。该食品企业也表示可以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1000元。

  罗某不服,遂向枞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7日,枞阳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场监管部门回复函内容。罗某仍然不服,遂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枞阳县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函和枞阳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罗某负担。

  罗某仍旧不服,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对投诉举报事项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其前提条件为该投诉举报的目的是否在于保障、维护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罗某举报认为标签内容属于虚假宣传,但根据一般人的正常认知,实际难以认为在普通超市以12元价格购买的酥糖,会是具有预防、治疗功效的保健食品,或是会期待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功效,且罗某并未举证证明该酥糖的商品标识让其产生了不合理的期待,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所以,罗某在本案中并不符合“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不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也无司法应当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终审裁定驳回罗某的上诉。

  “这一终审裁定具有重大示范引领和教育引导意义,有望从根本上解决职业索赔人利用产品标签瑕疵举报扰企问题。”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法规股负责人表示,今后,行政复议和审判机关遇到类似案例,可参照借鉴此判例精神解决;辖区内企业遇到职业索赔人类似举报投诉,一定不要怕麻烦与其“私了”,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职业索赔人扰企问题,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以“四送一服”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打出一套“治未病”的组合拳。一方面,深入田间地头、车间一线,开展现场培训教学活动,引导企业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精准排查企业标签中的问题,指导其改正,将企业的标签问题清单变为办实事清单,仅今年就指导食品生产企业31户次,帮助企业整改问题8个;另一方面,增强执法监管包容性,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条款,给被动违法企业整改的机会,变“一罚了之”为“温度执法”,今年共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50余次,免罚金额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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