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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榆次一初三学生被同班同学割喉致死,原因竟是碰了桌子

山西榆次一初三学生被同班同学割喉致死,原因竟是碰了桌子
2020年09月21日 21:16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9月18日晚,山西榆次一学校初三学生阎阎(化名)被同班同学刺伤致死。接警后,公安派警赶赴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等,并第一时间将嫌疑人刘某抓获。经查,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阎某因琐事引发矛盾,当晚21时许刘某将阎某刺伤,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

  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同学,一周前因琐事争吵

  阎某的舅妈告诉记者,一周前好像是因为阎某坐在刘某的前面,有一天上课的时候,因为刘某桌子被阎某碰到了,两个人就产生矛盾和冲突了。

  据阎阎的家人称,阎阎自从6岁开始就一直在这所学校就读,平日里与老师同学间的关系都是非常不错的,因为学校要求寄宿制,外加是封闭式管理,所以学生们都是一两个礼拜才能回一次家,或者家长前来探望,阎阎在出事前也是经常和妈妈通电话,不过平日里将学校发生的事情都会讲给妈妈听的阎阎,却在案发之前并没有与妈妈提起过与同学刘某发生矛盾的事情。

  嫌疑人与被害人争吵后心生怨恨,藏刀一星期伺机报复

  案发当天刘某将提前准备好的刀子藏在了宽大的校服当中,晚上九点多,全班同学都在安静的上自习时,他想起了几天前阎阎与他发生的争吵,这个睚眦必报的男孩见班主任老师并不在班里,就将刀子拔出狠狠地从阎阎后面动手,割向了他的脖子。

  阎阎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脖子被突然割了一刀。这足以让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惊慌失措,他当即捂着脖子上的伤口就往外逃,但是由于大动脉被割伤,加上他突然紧张地奔跑,加速了血液的流通,刚刚跑到教室外,就倒在了地上。

  等到救护车赶到时,阎阎已经没了生命体征,医护人员也回天乏术。学校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家长,但是等到家长赶到现场也是为时已晚,被害人早已失血过多身亡。

  受害人家属发声

  孩子的小姨今日上午(21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己目前在学校门口,希望查看监控,了解事发过程,但是见不到相关负责人,"事情发生在18号晚上,第二天学校有两个人来家里慰问,我问他们知道事情的经过吗,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吗,对方一问三不知,什么都不知道,我就直截了当地说:'你是来看我们悲伤的吗?看完了就可以回去了。" 关于发布孩子照片的问题,孩子的小姨说,孩子都没了,讲求肖像权还有什么意义?我们授权发布的,不追究责任,别人就不必要关注了。

  孩子的小姨表示对警方的态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他们出警很快,也很重视,当时告诉我们:"回去等消息,有什么事情会随时通知,也需要配合调查。我们也很配合。昨天下午(20日)我去殡仪馆给孩子做尸检,孩子的父母因为情绪不稳定不敢看,我是外科医生,相对比较理性,也清楚地看到了孩子受伤的情况,目前尸检结果还没出来。做完尸检晚上回去以后没有任何人来给我们一个说法,所以找到自媒体报道了这个事情,特意把孩子的照片也刊发了。媒体发表以后在网上迅速引发热议,也正是因为这条报道,从晚上12点多到凌晨3点多,不断有人来找我们,还有人给我们打电话,光警方就来了三拨人,当时我们提出查看学校的监控,当时大家都说明天可以,没想到今天来了以后一切都变了。"

  案件问题众多,需要给受害者家人一个交代

  问题一:山西现代双语学校是一个全封闭寄宿学校,只有周六周日才能回家,每次回学校之后学校会搜行李,不该带的东西不让带,为什么在学校看管这么严格的情况下刘谋可以将刀具带进学校? 学校日常有没有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问题二:当记者向学校负责人打去电话后,为什么负责人连忙挂断电话?是在隐瞒什么?

  问题三:家属为了搞清事发状况提议查看教室监控视频,校方当时是同意的,但是事发次日,却被告知视频无法查看,校方负责人也避而不见,为什么校方称学校的监控已拆?

  问题四:事发后,嫌疑人家属就像是人间蒸发一般,躲避不见,是不敢承担还是再想办法逃避?

  问题五:受害人在9月18日21时左右被刺,阎阎舅妈21时26分接到学校的电话,在这个时间段学校是否做过有效措施?

  警方通报: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

  因案件当事人均未成年,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希望广大网民不要传播当事人相关图片等信息。

  对于这个通报,孩子的小姨并不认可,她认为全文都是大白话,没有什么有效信息。"今天上午(21日)一大早我们来到学校,希望了解事发的情况,希望看看学校的监控视频,但是始终见不到学校相关负责人,中间一度有人说警方才有权查看,过了一会儿又说监控都拆除了,我就想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14岁的孩子在学校没了,我们难道没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吗?"

  律师分析

  (一)责任主体

  (1)学生:刘某将阎某刺伤,致受害人阎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依法承担责任。

  (2)学校:山西现代双语学校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单位,如因未尽到职责范围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学生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3)家长:刘某为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由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①刘某将阎某刺伤致死,应赔偿因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抢救费等,并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②由于刘某为未成年人,该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其监护人如有证据能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刘某自己有财产的,先从个人财产赔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行政责任: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刘某将阎某刺伤致死,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不是违反治安管理那么简单,已经涉嫌触犯刑事,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①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负刑事责任,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本案中,根据相关报道,涉事学生就读初三,正常情况下应已满14周岁,且涉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应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作出判决,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定罪量刑

  (1)本案中,刘某将阎某刺伤,致受害人阎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具体是以故意杀人定罪,还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有待警方进一步的侦查。同时还要结合刘某行凶时的精神状态、周边环境情况、受害人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考量。

  (2)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终结后,将整理材料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3)适用刑罚方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处以死刑,但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提高警惕,保护未成年需你我共同努力!

  建议各大学校一定要加强学校内的安全隐患排查,除了硬件措施,也要对孩子们的心理等都要进行一个排查和管教,刘某携带管制刀具带进学校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也要根据此类事件,根据个别学生的心理再次进行疏导,希望悲剧不要再从校园里再次重演。

  实习生 马文娜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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