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雪茄烟走私案件,四名男青年正是因为打起了从哈瓦那走私雪茄回国贩卖的主意而纷纷获刑。
2020年9月,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郭某、刘某、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携带超量雪茄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四人偷逃应缴税款40余万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四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江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天平阳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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