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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庆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良庆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1月27日 19:04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11月26日上午,良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良庆区法院院长韦良担任审判长,良庆区检察院检察长曾祥桐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了被依法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不等,缓刑六至七个月不等,三人还被限令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八尺江生态环境。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驾驶一艘钢质船舶,在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邓屋坡至乌兰坡的八尺江水域利用通有电流的电线缠绕到竹竿上放到水中非法电鱼捕捞,共捕捞得各种鱼净重9.17公斤,后被南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和良庆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同年7月2日,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评估,被告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成鱼造成损害是36.68公斤,对幼鱼造成损害是12989尾,生态修复建议在八尺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邓屋坡至乌兰坡河段放流成鱼36.68公斤、幼鱼12989尾。

  当庭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三至四个月不等,缓刑六至七个月不等,并在八尺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邓屋坡至乌兰坡河段放流成鱼36.68公斤、幼鱼12989尾,修复八尺江生态环境、承担评估费用和在广西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自然水域从事水产捕捞工作,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渔船、发电机、蓄电池、电鱼脉冲后级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当日庭审后,在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人员的共同监督下,被告人前往在八尺江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邓屋坡至乌兰坡河段放流成鱼36.68公斤、幼鱼12989尾。

  法官提醒: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域生态环境。良庆法院将充分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违法犯罪活动,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图文、编辑:李韦苇

  【来源:良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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