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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超市现过期食品被职业打假人索10倍赔偿,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

榆林一超市现过期食品被职业打假人索10倍赔偿,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
2020年11月27日 21:05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发现食品过期,李某向商家提出了索赔购物款10倍的要求未果。很快,商家收到了起诉书,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10倍赔偿请求,官司打到了榆林中院。2019年,榆林中院审理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榆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李某不服,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民申1512号民事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再审本案。华商报记者获悉,近日,榆林中院维持原判决。

  2018年4月8日,李某在定边县家乐公司(家乐鼓楼店)购买了由宁夏绿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强记回乡源特优级枸杞12盒,单价68.5元,共计消费822元,随后发现该产品已过保质期。

  据了解,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李某认为,家乐公司(家乐鼓楼店)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禁止性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过期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家乐公司退还购物款822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8220元,共计9042元。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但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购买涉案产品后发现野生黑枸杞食品系普通食品,其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货或者更换来挽回和减少其损失,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审理中,李某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其造成损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故对李某的诉请仅在返还购物价款822元中予以支持,其他损失待其有新的证据后,另案主张。法院一审判决,由定边县家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物款82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证据显示,李某多次诉讼,为专业的职业打假人,李某明显属于明知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而予以购买后向销售者索赔的情形。若对此行为支持,背离了法律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导致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淡化,出现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2019年4月,榆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民申1512号民事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再审本案。榆林中院再审认为,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李某多次诉讼,为专业的职业打假人,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真正意义的消费者身份,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而李某明显属于明知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仍购买,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其权益造成损失,故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李某请求退还购货价款,未支持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购货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终审维持原判决。

  华商报记者 余琳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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