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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家暴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让我们一起对家暴说不!

【国际反家暴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让我们一起对家暴说不!
2020年11月28日 12:35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都说家庭是爱的港湾,是情感的归宿,是心灵的避风港,然而生活在中发生的家庭暴力,确让这个本应承载着脉脉温情的地方成了不少人的噩梦。歧视殴打妇女、虐待老人和残疾人、暴力管教子女的情况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而具有隐蔽性,反复发生的概率很高。对于遭受家暴后应对措施,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关于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分析。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案例1:家暴中的取证】

  张某与王某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11月生一子张豆。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家庭暴力倾向,张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王某。2016年3月25日,王某因无法忍受张某到家庭暴力而报警,当地派出所接到张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王某被张某打伤。后张某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写下保证书,载明:“本人保证改过自新,再也不打王某。”王某因相信了张某。然而一段时间后,张某又开始对王某使用家庭暴力。2016年9月王某搬出了共同居住地与张某分居。2018年7月王某以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

  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了报警记录、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张某存在家庭暴力。王某与张某的邻居赵某、孙某也出庭证明张某曾多次殴打王某,张某与王某的婚生子张豆也对法官表示愿意跟随妈妈生活,因为爸爸脾气很坏经常殴打和妈妈和自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病历、照片、保证书、邻居和儿子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对王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张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爱民检察法律提示

  在家庭暴力取证的时候如何收集到能被法院认可的有效证据,是赢得家庭暴力离婚官司的关键。因此受害方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也是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书证。

  (1)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2)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3)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6、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当然上面所列出的,证明家暴的有效证据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离婚案件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进行咨询,然后由律师帮助您调取能被法院认可的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

  【案例2:家暴中的抚养权问题】

  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王某与赵某有一个十周岁的女儿,赵某对王某常年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但由于王某的忍让,这个家庭也持续了十几年,直到2016年,王某经营的饭店倒闭,家庭矛盾日益的激化,赵某对王某的家暴也越来越频繁,王某终于忍无可忍,向赵某提出了离婚,但是女儿的抚养权王某和赵某双方都想要,王某认为孩子是她含辛茹苦一手带大的,无论如何也要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赵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王某,虽然自己对王某有暴力行为,但自己一直都供养女儿的吃喝,对女儿一直都很好,理应由自己抚养女儿。女儿十分懂事,为了不给母亲增加负担,她表示愿意和父亲赵某一起生活。

  那么法院会把抚养权判给谁呢?由于赵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虽然女儿选择与经济条件更好的父亲一起生活,但父亲长期以来的家庭暴力会给女儿的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最后法院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将抚养权判给王某所有,由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爱民检察法律提示:

  离婚时,孩子抚养有争议的,法院一般按如下处理:哺乳期内的孩子原则上母亲,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对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该规定中对未成年子女意见用的是考虑,这就是说,并不是一定要遵循子女的意见。另外,最高院民一庭的指导意见中也说明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议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征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时,应当将家庭暴力做为重要因素予以考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原则上应当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当孩子选择跟随父母任意一方,原则上法官就会将抚养权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是在反家暴法以及2016年最高院民一庭出台了指导意见之后,家庭暴力日益受到法律的重视,在处理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一方,即便是子女选择跟随施暴者,法院也会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一般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会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如果涉及家庭暴力,那就另当别论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限,他不知道如何选择才是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法院会从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案例3遭遇家暴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白某和赵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结婚有20余年,赵某是货车司机,白某在家操持家事。赵某好喝酒,喝完就喜欢找白某的茬儿,打白某。2017年的一天,赵某没有出去拉货,而是喝了酒在家休息,白某送完儿子上学后,肚子不舒服,便去买了点药,再回家。回到家,赵某便问白某去哪了,为什么才回来,白某不理,径直去了卧室倒水吃药。赵某追至卧室,将白某吃药的水泼在了白某脸上。因此,二人爆发争吵,不多时,赵某便开始殴打白某。白某一边呼喊“救命呀”,一边拼命护住头和身体。但是喝了酒的赵某,像着魔一般持续殴打白某。挣扎中,白某用手掐住了赵某的喉咙,但是赵某很快就要挣脱了,白某想到赵某先前就表示过,要打死她。所以白某很害怕,发现床头上有个灯罩,上边有根丝带,便用丝带勒住了赵某的脖子,等到赵某不再动弹才松开。惊魂未定的白某,拿出手机给自己老姨打了个电话,后报警。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赵某一直有家暴的行为,白某在此期间,找过赵某父母,找过村委会,找过妇联,因为怕被报复而没报警。作为一名缺少文化的妇女,白某用尽了一切自己能想到的办法保护自己,但是结果依然是一场悲剧。究其原因,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因为孩子,不忍离婚。在官方公布的判决上,可以看到白某女儿的证词,其证实其父亲常常殴打其母的情况,且表明,在上了大学后,白某曾经对自己诉苦说道,如果不是因为儿女,早就和赵某离婚了。虽然各方进行了调解,但依旧没有效果。在判决书上,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以及妇联都安排了人员进行调解,赵某也保证了不喝酒不打人,但是不出几天必然再犯,各方在证词中提到,调解无效后也不再好管此事。

  综上来看,白某虽然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但是其因为孩子而苦苦忍受家暴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愚蠢的。曾经犯罪心理学家统计过,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丈夫而犯罪的,绝大部分女性对犯罪结果均供认不讳,且不后悔。在很大程度上,她们认为自己解脱了,只是对于孩子,她们大概是愧疚的。最终,因为儿女的谅解,村委会的减刑意见书等的提交,白某因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获有期徒刑八年。

  爱民检察法律提示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很多家庭暴力都是循序渐进的过错,虐待都是由轻到重的,一个淤青,一处伤痕,因为痊愈的时间短,所以很难被看出来,拍照的效果也不好,家暴事实不好认定,但家庭暴力情况如果恶化,往往伤势已经很严重了。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及时报警,必要时可向申请保护令,忍气吞声、怕丢人、为了孩子怕离婚等思想可能会使家暴变本加厉,最终铸成大错。

  爱民检察郑重提醒您:

  要有报警意识。一旦遭受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如果家暴情节较轻,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这个告诫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对因轻度家暴想离婚的人帮助还是很多的。如果警方说身上没有伤,你要坚持对方是殴打他人的行为,如果不予受理,请派出所出具不受案、不处理的书面说明。

  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如实陈述受伤原因和病情,并保留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这些都可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可以收集证人证言,也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录音取证等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或者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有视频监控录像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及时调取。

  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等部门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工作人员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加害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该机构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不要怕对方打击报复,家暴者都是欺软怕硬,取到家暴完整证据链,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让对方搬出去,不得在你200米范围内出现。等对方搬出去,可以在居住地装摄像头,若对方出现,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拘留。

  处理法律事务,从来都是复杂且繁琐的,只要经济不是太困难,都应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遭遇家暴时,应当学会保护自己,尽快离开,去安全的地方,不要硬碰硬,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

  当施暴者痛哭流涕、作揖下跪,苦苦哀求时,受害者不要轻易地充当“拯救者”,要约法三章,同时借助社会支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一旦认定,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暴很容易造成家庭悲剧,为了自己的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请大家杜绝家暴,远离伤害。

  【来源:牡丹江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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