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 是什么
2015 年,中办、国办、中政委、" 两高三部 " 先后出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上简称 " 三个规定 "
" 三个规定 " 的重大意义
" 三个规定 "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 " 防火墙 ",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 " 高压线 ",是司法环境的 " 净化器 "、公平正义的 " 安全阀 ", 更是拒腐防变的 " 护身符 "
" 三个规定 " 的适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审核 / 张新宇 责编 / 殷玥瓛
编辑 / 夏燕 来源 / 白石山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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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ZAKER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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