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衔接制度。区纪委监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加强与区检察院、区法院沟通协作,以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果为目标,由区纪委监委牵头,会同区检察院、区法院制定《长宁区职务犯罪案件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把好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审核关。
明确联系部门。《办法》规定,明确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为司法衔接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各部门设立专门联络人承担日常沟通联络工作,建立定期情况互通制度,经常性交流互通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检法良性互动。
规范衔接程序。《办法》对实践中一系列司法衔接配合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提前介入程序,对于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三方可就专项问题进行论证,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二是建立认罪认罚协调机制,稳妥准确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宽严相济;三是规定区检察院、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委通报的16种情形,加强沟通配合,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另外针对管辖、证据、移送起诉一般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来源:区纪委监委审理室供稿,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编辑整理
【来源:清风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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