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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里山镇原四名村干部及志荣劳务队负责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宣判

浙江杭州:里山镇原四名村干部及志荣劳务队负责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01日 10:39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11月30日下午,富阳法院公开宣判里山镇原四名村干部及里山镇志荣劳务队负责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成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何加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夏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夏志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何均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灵峰村、安顶村、民强村、马鞍山村位于东洲街道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大华(物联网)产业园、京东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建设,该地块土方工程由杭州富阳金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金雪传通过杭州富阳海文渣土处置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实施过程中,遇里山镇部分村民集体阻拦。期间,时任里山镇灵峰村党委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被告人朱成华、时任安顶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何加平、时任民强村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被告人夏小明、时任马鞍山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何均富伙同被告人夏志荣,经与金雪传商议,利用被告人朱成华、何加平、夏小明、何均富的职务便利,为金雪传提供帮助,并共同收受金雪传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2.5万元,每人分得12.5万元。到案后,五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成华、何加平、夏小明、何均富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夏志荣,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夏志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成华、何加平、夏小明、何均富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成华、何加平、夏小明、夏志荣、何均富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该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富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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