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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严禁挖砂取土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严禁挖砂取土
2020年12月01日 19:20 新浪网 作者 湘湘xv

   12月1日,记者从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制定出台《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海威介绍,威海市地处鲁东断块丘陵东部,低山和丘陵占全市总面积的69.6%。为加强山体保护,健全完善山体保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威海市制定实施《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条例》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明确我市山体保护实行保护区制度,规定将具有特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或者军事价值等特征的山体纳入保护名录,并划定保护区域。保护区域的保护级别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山体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擅自探矿采矿;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非法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做了“防”“治”两方面的制度设计。针对“防”,规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山体保护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标明保护区域、保护级别以及责任单位。针对“治”,规定对被破坏的山体,要及时修复治理,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并明确了造成山体破损的单位和个人是修复治理责任主体。

   《条例》明确了工作部门的职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根据《条例》,威海市建立山体保护责任主体制度,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其管理者为责任主体;属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责任主体。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作为威海市制定的第一部山体保护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的颁布,承载了全社会对保护自然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共识和期盼。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友表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各项内容,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培训,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并将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大力推进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全力推进《条例》执行。(Hi威海客户端记者 王文欣)

  【来源: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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