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惠水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骆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二审宣判。

2017年至2019年期间,骆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并在追贷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实施一系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犯罪,形成了以骆某为首要分子,陈某竹、皇甫某某为重要成员,沈某杨、范某刚、杨某萍、刘某、赵某坤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在惠水县城及周边乡镇、长顺县城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套路贷”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黔南中院维持惠水法院一审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恶势力集团成员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六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供犯罪所用车辆、电脑、手机等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犯罪所用银行账户余额,予以追缴,退赔给本案被害人;对8名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继续追缴、退赔给本案各被害人。
来源: 惠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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